减刑后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6-26 浏览:680

减刑后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

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主刑的,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咨询:

您好,减刑后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

律师解答: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

对于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相应缩短。具体来说,有三种情形:

一、被判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被减为有期徒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相应减少至3-10年;

二、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按刑法规定,原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主刑相等,并同时执行,因此,被判管制的被减刑后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相应缩短,也应与减刑后的管制期限相等,否则,不能同时执行;

三、被判有期徒刑减刑后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减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应当相应缩短,具体缩短多少,应视具体情况而确定,最少缩短后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相关法律知识: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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