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6-26 浏览:690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65、69、74、75条,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66条,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7条,公安部《规定》第63条等的规定,取保候审适用于以下情形: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

4.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7.犯7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和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的。

8.持有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下列人员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1、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

2、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3、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

4、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聘请的律师;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的相关刑事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刑事律师

相关阅读

相关阅读

缩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

审视取保候审制度的困境

取保候审检察院审查起诉

取保候审保证金能否退还

取保候审保证书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