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算。但按照我国的法律制度,可以援用《民法通则》第137条关于“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最近20年内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知道受到了污染损害,3年内没有提出赔偿请求,就不应对三年前的损害提起诉讼;如果几十年来一直不知道受到污染损害,直至目前才知道,那么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保护从知道受到污染损害之日起的20年内的权利。
关于收集证据,作为污染受害者,只要能够提供受到污染危害事实的证据即可,比如,因粉尘污染使家人患了某种呼吸系统疾病,噪声污染使家人的正常生活受到影响等。而排污者要否认指控,就要举出损害不是由其造成的证据。否则,排污者就要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这就是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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