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立即释放。”笔者认为,这一规定避免了被告人因无罪而导致错误羁押,从而保护了当事人的人身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一些困惑:
首先,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宣判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后立即放人,很容易造成被告人下落不明或拒不到庭,从而导致二审程序无法正常进行,甚至在二审判决有罪的情况下,罪犯却不能及时收监执行,不仅给司法部门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浪费了诉讼资源,也给犯罪分子造成了可乘之机,为社会稳定埋下了治安隐患。
其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只有在发生效力后才可进入执行程序,而一审法院的无罪判决,在上诉、抗诉期内属于效力待定,不具有执行的效力,宣判后立即放人的做法严格地讲没有执行效力。
因此,笔者认为,一审对被告人宣判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后,可否不予以立即释放,而变更一下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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