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取保候审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取保候审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由于取保候审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取保候审法律关系的多样性,因此,取保候审法律关系的不同主体各自享有的不同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不同义务之和构成了取保候审法律关系应有的内容。不同主体之间所形成的取保候审法律关系,其权利义务的内容也有所不同。下面分别加以论述:
取保候审过程中公安司法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取保候审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是取保候审法律关系中的基本关系,其他在取保候审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都是在这种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没有这种基本的取保候审法律关系,就没有其他的取保候审法律关系。在这种基本的法律关系中,公安司法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依法行使法定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法定的义务。
公安司法机关的主要权利有:批准或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决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决定取保候审的方式以及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果是保证金保证,有权依法收取保证金等等;公安司法机关的主要义务有:及时批准或者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取保候审措施,严格遵守取保候审不得超过12个月的法定期限,不得同时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的取保方式,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符合解除取保候审措施的条件时及时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如果是保证金保证的,还应当依法及时退还保证金。
按照法律规定,公安司法机关行使权利必须依法,履行义务必须严格。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公安司法机关既存在滥用权利的现象,又存在违反义务的现象,而且还表现得比较严重。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时,在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的同时要求其交纳保证金”;[4]“收取保证金的数额存在很大的随意性”,“保证金的收取、管理不统一”,“没收保证金操作不规范”;[5]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但“三机关在各自的有关‘规则’、‘解释’中,都作出了本机关有权决定12个月的取保候审期间的规定”,“结果,从理论上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取保候审期间可达三年之久”[6],导致取保严重超期。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对于这些问题,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引起高度重视,依法及时加以纠正,以保证取保候审制度的严肃性。
在这种取保候审法律关系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为:自行申请或者委托他人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及时批准取保候审申请的权利、取保候审期满要求及时解除取保候审措施的权利、依法要求退还保证金的权利等等;其主要义务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由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处于一种完全被动的地位,他不可能出现滥用权利的行为,一般也不至于敢违反法定义务。当然也不能排除个别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违反法定义务的情况出现。但他们一旦违反义务,就必将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如被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等。
公安司法机关与保证人以及保证金缴纳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取保候审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第一种基本法律关系为基础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公安司法机关与保证人以及保证金缴纳人各自依法享有法定的权利,履行法定的义务。公安司法机关在这种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为:要求保证人出具保证书或者要求保证金缴纳人交纳保证金,要求保证人履行法定义务,公安机关在保证人违反法定义务时还有权对保证人作出罚款决定等;公安司法机关在这种法律关系中的主要义务为:在接受保证人的保证书或保证金缴纳人的保证金后,依法及时批准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保证人和保证金缴纳人所享有的权利是:保证人在出具保证书后、保证金缴纳人在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及时批准对其所担保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保证金缴纳人在被其担保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取保候审期满时还有权依法要求公安司法机关退还保证金。保证人在这种法律关系中的义务是: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定义务,在发现被保证人有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时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如果保证人违反法定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执行机关有权对其进行罚款,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保证金缴纳人在这种法律关系中的义务是按期足额缴纳保证金。如果保证金缴纳人违反义务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保证金,将承担其担保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不能被取保候审的法律后果。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保证人以及保证金缴纳者之间的权利义务。这是取保候审法律关系的又一个方面的重要内容,它同样是基于上述第一种基本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由于保证人的保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才有可能被取保候审,因此,保证人的保证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前提和基础。在保证人保证的前提下,保证人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之间就形成了一种保证与被保证的关系。作为保证人,有权要求被保证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的法定义务,有权在必要时申请取消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担保,同时有义务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出具保证书;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具有要求保证人及时为其出具保证书以使其能够被取保候审的权利,同时有义务接受保证人的监督,严格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的法定义务。在保证金保证的情况下,保证金缴纳人有权要求被取保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遵守法定义务,同时有义务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足额缴纳保证金;而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则有义务接受保证金缴纳人的监督,严格遵守法定义务。
公安司法机关与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的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这是取保候审法律关系的又一内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聘请的律师有权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这就使得公安司法机关与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的人之间形成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公安司法机关有权决定是否批准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聘请的律师提出的申请,同时也有义务及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有义务说明理由。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聘请的律师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及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同时有义务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交书面申请,作为保证人申请申请的,应当出具保证书,作为保证金缴纳人申请的,有义务按期足额缴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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