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规定特殊主体适用管制刑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6-28 浏览:772

【管制】增加规定特殊主体适用管制刑

所谓特殊主体,包括60岁以上的老人和残疾人。这些人犯罪的原因相当复杂,多数人主观恶性较小,再犯可能性不大。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即对这些人在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条件下,可有条件地释放加以管制。公安部分别于1951年和1952年作出关于处理女犯、少年犯、老年犯和病残犯的指示,要求老年犯凡被判处5年以下,年龄在60岁以上,经群众同意可以取保释放,情节较重者可以加以管制,以免老死狱中,影响不好;女犯凡判处5年以下,执行刑期已达二分之一以上,表现较好者,经群众同意可以取保释放,其中情节较重者可加以管制。在今天,可对应被判处3年以下短期自由刑的特殊群体适用管制刑,在其亲属的照顾和司法人员的监督下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既免除监狱的负担,也赢得较好的声望。否则,这些人回归社会将面临更大的困难。

如前所述,对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青少年犯和女性罪犯,从有利于其改造出发,也应尽可能考虑管制刑。与成年人犯罪相比,对社会危害性不是十分严重,手段不是十分残忍的犯罪青少年,管制刑是相对适宜的。有论者明确指出:“当今社会,犯罪人大多数是青少年,如果对他们适用过于严厉的刑罚,将会导致他们长时期内在封闭的监狱内度过,不能接受正常的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导致人格异常,就业机会丧失,从而对他们未来生活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成为再次犯罪的重大隐患,如果对青少年犯适用相对较轻的刑罚,尽量适用缓刑与管制,他们接受正常教育的机会以及就业机会就会增加,这无论对于他们本人还是社会,都是十分有利的。”同时,女性犯罪的原因,有更多令人同情的因素,更需要社会的理解,更需要放在社会上执行刑罚。而且,由于妇女在抚养、关怀子女健康方面起着主要的作用,对女性罪犯适用管制刑,将尽量减少对子女的不利影响,同时,也最大程度上避免了给在婚姻、就业方面处于劣势地位的女性罪犯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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