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病取保候审条件的问题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7-01 浏览:628

1、取保候审并没有疾病的要求,保外就医有。

2、现行法律法规在对罪犯是否患有严重疾病的确定,是以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即可。实际上,不同的医院由于医生水平的差异,以及医院的仪器设备,等级标准的差异,所作出的诊断也有所不同,加之法律上对医生没有的行为没有硬性约束,在各种利益驱动下,医生有可能开出并不真实的证明材料,也给企图弄虚作假者有空可钻。现行法律虽然对检察机关监督保外就医生有事后监督的要求,但是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事后监督达不到真正的效果,相反"生米做成熟饭"纠正很难。所以牙龈癌算不算,就看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的一纸证明。

3、取保候审和保外就医的条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52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与本案无牵连;②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③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④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①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②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③被保证人有违反刑诉第56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上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214条“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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