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地点是不是交警说了算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7-01 浏览:615

在实施保证人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与取保候审措施的采取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保证人的保证是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前提,如果没有保证人保证,就不可能采取保证人保证这种取保候审措施。

法律咨询:监视居住地点是不是交警说了算

你好:

我的丈夫因车祸责任无法认定,现被判监视居住,交警将他按置在居我家很近的宾馆,可每天60元要我出呀。请问我有权要求住在我家吗

律师回答:

监视居住未必一定要住宾馆,可以要求在家住。

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如果需要继续取保候审,或者需要变更保证方式或强制措施的,受案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受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对继续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原则上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受案机关仍未作出继续取保候审、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受案机关。受案机关应当在原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

第二十三条原决定机关收到受案机关作出的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原取保候审,并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受案机关作出继续取保候审或者变更保证方式决定的,原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

第二十四条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时,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传唤被告人,同时通知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

第二十五条对被取保候审人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判决生效后,依法应当解除取保候审,退还保证金的,如果保证金属于其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书面通知执行机关将保证金移交人民法院执行刑罚,但剩余部分应当退还被取保候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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