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论及评价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7-02 浏览:597

【死刑】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论及评价

死刑存置论的主要论点是:1.死刑具有强大的威慑力,"杀人者偿命",这是人类社会长期以来承袭的观念,至今仍为广大民众所赞同和认可,因此保留死刑符合人们的法律观念;2.死刑的存在是社会契约论的要求,"绝对契约论者"认为犯罪行为是犯罪者对其所参与订立的社会契约的公然违反,因为犯罪而受到死刑的处罚是犯罪者对社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故而死刑符合社会契约的本意;3.死刑的存在是出于民众的法律观念的原因,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环境,某些时候难免出现一些恶性的犯罪,因此必然会有一种相应的惩处方法出现,死刑就是一种必然手段;4.死刑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必然要求;5.死刑是消除不可悔改的犯罪以及避免私刑的最佳手段;6.法律在规定死刑条文的同时也规定了其他的法定刑,加上一些减轻处罚的规定,表明死刑的适用是有伸缩性的;7、在司法制度日益完备的今天,误用死刑得到了最大的避免;8、"罚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对罪犯所施行的刑罚足以平息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仇恨,如果没有死刑,可能导致"私人司法"的出现;9、刑罚的作用只对那些虽然犯了罪却还有可能挽救的人才有意义和必要,对于那些敢于面对死刑以身试法的凶恶之徒适用死刑,并不违背刑罚的教育功能。

死刑废止论的主要论点是:1.死刑是违反社会契约的,死刑是残酷的,不人道的,人道主义者认为:天赋人权,人的生命只能结束,不可人为剥夺,处以死刑与杀人同样残忍,必须禁止。2.死刑并不具有威慑效果,从预防的角度看,死刑并不优于其他刑罚,相反其并不具有足够的预防刑罚教育的威慑力。3.死刑所具有的不可逆转性会导致冤杀无辜。4.各国宪法中均规定保护人的生命权利,却又规定一些罪名可以剥夺人的生命,违背了宗法的精神,应予废止。5.死刑没有过轻重大小之差别,难以做到罪刑相适应。6.刑罚教育的目的在于阻止有罪者再度危害社会并制止他人实施同样的行为,从而改造罪犯保卫社会,而适用死刑与刑罚的目的相违背;7.对罪犯适用死刑既不利于解决犯罪造成的损害赔偿,也无助于解决被害人及罪犯家属的生活问题;不能否认,争论的双方虽然在不同方面有各处的局限性,但这场争论是具有进步意义的,它是人类社会的文明向较高程度发展的一个标志,是符合历史发展的基本潮流的。

世界上究竟有多少国家废除了死刑,由于标准和认识的不同,还没有过一个统一的数字。法律上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约有40多个,如丹麦、荷兰、瑞士、德国、法国等。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如比利时、土耳其、爱尔兰等,这些国家虽然在法律上保留了死刑,但实际上很长时间以来从未判处过或执行过死刑,另外还有一些国家,对普通刑事犯罪废除了死刑,对判国或军事犯罪则保留死刑或宣告平时废除死刑,战时对某些犯罪保留死刑,如意大利、新西兰、加拿大、尼泊尔等。从世界范围看,目前保留死刑的国家还是占大多数,有美国、俄罗斯、等,但这些国家对死刑的适用范围是有严格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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