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刑与短期自由刑的相关性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7-03 浏览:730

【管制】管制刑与短期自由刑的相关性

管制刑与短期自由刑是两个息息相关的概念,有着密切的联系。首先,从现代刑罚运动的基本规律来看,作为限制自由刑的管制刑和短期剥夺自由刑均是刑罚轻缓与人道的表征。它们在这一点上具有共通性。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与时代的进步,社会更需要的是一种宽容的刑罚。预防犯罪是社会的根本大计,而面对已经铸成错误的犯罪人,更需要的是努力矫正与改造,使其更好地复归社会。所以裁量刑罚的过程中,在罚当其罪的必要限度内,我们应尽可能选择少的以恶制恶。而整个刑事法治过程中更应渗透人文关怀,成为法治国刑法文化的应有品格。[1]作为公法的刑法,调整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权力分配。法治国强调个人本位,注重个人权利与自由,保障人权是刑法最基本的价值。相比于封建专制的刑法文化,犯罪人成为消极的司法客体;现代法治国将人的理性与尊严置于重要地位,刑罚人道性成为其重要特征。

其次,我们可以从刑罚结构的角度分析。良好的刑罚结构能为刑罚功能的最佳实现创造一个良性的内部机制环境。它体现在结构协调有序,即组成刑罚结构的各要素,要根据实现刑事控制目标的需要进行合理配置,轻重有序、比例适当。生命刑、身体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耻辱刑等等刑种都曾经在刑罚体系中占据一席之地。残酷的刑罚已由历史证明作用着实有限。而自由刑作为当今科学的刑罚结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适用率最高的刑罚方法,已为实践证明其积极有效性,正发挥不可低估的作用。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结构是我国现阶段刑事法律的正确选择。“现代刑法的自由刑制度应当是一个由限制自由刑、不完全剥夺自由刑*、短期剥夺自由刑、中长期剥夺自由刑和终身剥夺自由刑构成的完整的刑罚体系。”[2]限制自由刑与短期剥夺自由刑都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那种强烈要求将管制刑或短期自由刑排除出我国刑法中的观点是不合适宜的、不可取的。我国不能够取消管制刑。因为这是我国刑法典中唯一的限制自由刑,一旦取消,则将使刑罚结构不甚合理,过于严厉,与世界刑罚的发展趋势不相一致。同理,虽然我国短期自由刑与长期自由刑有相似的表现形式,虽然其具体又可细分为拘役与有期徒刑,但其在刑罚结构中的地位与作用同样值得肯定。

再次,管制刑与短期剥夺自由刑有着共同的价值基础,或者说,它们同为一条刑法基本原则所支撑,即罪刑相适应。轻微犯罪行为存在的必然性决定了这两种刑罚存在的合理性。在罪与刑的选择上,“轻罪轻罚”,性质相应,“罚当其罪”。但另一方面,翻开法条,很多分则条文表述为选择性量刑,即针对某个罪行,列出并列的几个刑种与刑度这也就是通常所谓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种立法设计是因为“单独考察,没有任何一种刑罚独自具备所有刑罚的必要属性。为实现刑罚目的,必须有不同的刑罚方法可供选择,并使其存在差异,其中几个可以适用于相同之罪。没有包治百病的灵药,必须根据患者的性质及情况同时适用不同的措施。如刑法第261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很多类似这样的分则条文表明,其实管制与拘役的适用对象难以截然分开。诚如功利主义大师边沁所言,“刑罚的选择是诸多因素的结果,它们应该具有量方面大小的可感受性、本身的平等性、可成比例性、与罪行的相似性、示范性、经济性、改善性、受人欢迎等等。”“某一类刑罚绝不能同时具备上述属性,为了找到我们所需要的结构体,必须将它们结合起来,使其类别不同,有机结合。管制刑与短期自由刑同时出现在一个分则条文中,正是这种理念的体现。

第四,虽然管制刑与短期自由刑的司法困境存在多方面的原因,但我们仍可以找出一些共同的根源,加以分析应对。除了在我国具有深刻的历史渊源的重刑主义思想外,在现代,这种倾向的思想根源于在刑罚价值取向上把刑罚的威慑功能扩大化,过分依赖刑罚的作用,过分迷信刑罚的威慑力量。在刑事司法政策中则体现为量刑时宁重勿轻“重是方法问题,轻是立场问题”。“在重刑主义的氛围之下,只有徒刑才是刑罚,像管制这样开放性的刑罚往往不被重视,甚至被告人本身也是如此。

但短期自由刑与中长期自由刑相比,也有同样的命运。)这种偏激的立场与态度导致了管制、短期剥夺人身自由等轻刑难免失去其应有的适用面。由于我国刑事司法理念中存在着“重定罪、轻量刑”的思想,认为只要在法定刑的幅度内量刑就不存在错案,于是也少有法官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研究关于刑罚适用的诸多问题,比如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的大小,被告人实施犯罪的动机、手段、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情节,是否退赃、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等情节。刑法分则规定的拘役、管制刑种的犯罪中,通常都有有期徒刑的刑种,因此,法官在量刑时完全有可能图省事而首先选定有期徒刑及其以上刑种,而很少考虑拘役或者管制。要克服重刑主义思想,则必须在刑法理念中强调,与对事实的认定、证据的判断、性质的确定一样,量刑也是一种非常重要和复杂的“审判活动”,而不是一种“简单劳动”。如果“量刑不当”,即使是发生在法定刑幅度内,本质上也是错案。在对被告人裁量刑罚时,无论是对刑种的选择、刑期的确定还是刑罚执行方式的决定,都要在正确的理念指导下审慎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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