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服刑舅舅获关照行贿狱警获刑行贿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7-03 浏览:737

礼尚往来一直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但是,如果是为了去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或者是违反国家的相关规定,去向国家公务人员送礼,那就会变成行贿,如果数额大,违法国家规定,就会构成行贿罪。那么,行贿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呢?

为了能够让舅舅在监牢“里面”得到额外的关照,何某在他的舅舅指使之下向监狱的民警行贿累计人民币达到24.8万元。2017年9月份江苏南通中级法院对这件案子作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的刑事裁定,被告人何某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现年年龄43岁的被告人何某大学文化,他是江苏省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2009年6月1号的时候,何某的舅舅罗某因为合同诈骗罪的罪名被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十五年。2009年8月12日罗某从扬州被送押到了南通某监狱里面服刑。

2010年一直到2014年之间,何某在他的舅舅罗某的指使之下为了希望还有感谢在服刑监狱的民警李某、王某帮助罗某在劳动改造的岗位上的调整、计分考核还有以及违反规定帮助他传递信息物品等方面所对他给予的关照,先后13次的向李、王两个人行贿,累计达24.8万元人民币。

案件发生以后,李某因为受贿罪、徇私舞弊减刑罪判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且处罚金20万元;王某犯受贿罪判有期徒刑三年并且处罚金20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以后认为被告人何某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给予国家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他的行为已经是触犯刑法的法律规定,已经构成了行贿罪。何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何某与罗某在此案之中是属于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里面尽管是行贿犯罪的起意还有行贿的对象以及最候的受益人是何某的舅舅罗某,但是行贿行为的实施人是何某就是主犯,应当按照他所参与的全部的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何某向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应酌情从重处罚。

考虑到案发以后,何某在侦查机关向他调查其他的问题的时候主动地供述了他行贿的事实是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对他进行处罚。因此就以行贿罪判何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且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何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行贿对社会造成了不良的社会的风气,滋生了腐败的蔓延。应该坚决地杜绝,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公民。

行贿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罚;关联行贿罪】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五)行贿案(第389条、第390条)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正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1999.3.4高检会[1999]l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近一时期,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严肃惩处了一批严重据受贿犯罪分子,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还有一些大肆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犯罪分子却没有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他们继续进行行贿犯罪,严重危害了党和国家的廉政建设。为依法严肃惩处严重行贿犯罪,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充分认识严肃惩处行贿犯罪,对于全面落实党中央反腐败工作部署,把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受贿犯罪的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把严肃惩处行贿犯罪作为反腐败斗争中的一项重要和紧迫的工作,在继续严肃惩处受贿犯罪分子的同时,对严重行贿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严肃惩处,坚决打击。

二、对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构成行贿罪、向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对于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构成犯罪的案件,也要依法查处。

三、当前要特别注意依法严肃惩处下列严重行贿犯罪行为:

1.行贿数额巨大、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

2.向党政干部和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

3.为进行走私、偷税、骗税、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法犯罪活动,向海关、工商、税务、外汇管理等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4.为非法办理金融、证券业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行贿,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5.为非法获取工程、项目的开发、承包、经营权,向有关主管部门及其主管领导行贿,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6.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向有关国家机关、国有单位及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行贿犯罪行为。

四、在查处严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中,既要坚持从严惩处的方针,又要注意体现政策。行贿人、介绍贿赂人具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情节的,依法分别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行贿人、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后如实交待行贿、介绍贿赂行为的,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五、在依法严肃查处严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中,要讲究斗争策略,注意工作方法。要把查处受贿犯罪大案要案同查处严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打击行贿、介绍贿赂犯罪,促进受贿犯罪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推动查办贪污贿赂案件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

六、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结合办理贿赂犯罪案件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以改变对严重行贿犯罪打击不力的状况。工作中遇到什么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以上就是行贿罪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向国家的工作人员进行行贿,滋生了腐败的蔓延,产生社会的不公,行贿是一个很严重的社会问题,我们一定要严厉打击,净化社会的不良风气。现实生活中如果有法律相关的问题,可以上在线免费咨询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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