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恶意透支申请取保有难度吗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7-03 浏览:523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取保候审分为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方式,前者通常称为“人保”,后者通常称为“财产保”。

法律咨询:信用卡恶意透支申请取保有难度吗

我的朋友2011年9月20日,因信用卡恶意透支被看守所行拘了,涉案金额不到两万,现正处于侦察阶段。家人在9月28日就将所欠金额全都还清了,银行也提供了结清证明。于9月29日向预审处递交了取保申请。之前,2008年初,他因生意上的经济纠纷,被判服刑一年。此次透支的银行催款书也是于2008年初发出的,律师说,由于两件事几乎是同期发生的,很难说是否一定构成累犯。他的家人为帮他还钱,已是债台高筑,但又希望他能尽早取保成功,请问,是否需要打点一下直接负责放人的人这直接负责/决定放人的人,是预审的警官,还是其他人在北京,这样的打点,一般需要多少钱如果不打点的话,如何才能成功取保

律师回答:

符合取保条件自然就取保了,不符合条件大点也没有用。

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规定的内容

第十条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法应当没收保证金的,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决定机关;对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同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交决定机关。

第十一条决定机关发现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认为依法应当没收保证金的,应当提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书面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交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根据决定机关的意见,及时作出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决定机关。

第十二条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第十三条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已没收保证金的书面通知,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决定重新交纳保证金的程序,适用本规定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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