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本案为一起贩卖毒品案,两名被告人共同犯罪,向多人、多次贩卖各类毒品数十克,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本文重点介绍该选择性罪名的具体犯罪构成,以及何为教唆犯。【案情简介】公诉机关连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福,【要点提示】本案为一起贩卖毒品案,两名被告人共同犯罪,向多人、多次贩卖各类毒品数十克,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本文重点介绍该选择性罪名的具体犯罪构成,以及何为教唆犯。【案情简介】公诉机关连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福,男,中专文化,无业,福清市龙田镇人。2009年2月18日因本案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男,1991年4月出生,中专文化,无业,福清市龙田镇人。2009年2月18日因本案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至2009年2月间,被告人李福先后七次单独、二次指使被告人李某将毒品送到连江县琯头镇新世纪歌城等地贩卖给吸毒人员邱某、赵某,共计8.8克K粉、6粒摇头丸,得赃款1400元人民币。2009年2月间,被告人李福先后一次单独、一次指使被告人李某将毒品送到连江县琯头镇新世纪歌城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华,共计2.4克K粉,得赃款300元人民币。2009年2月16日,连江县公安局琯头派出所民警在连江县官头镇休闲网吧抓获被告人李福、李某。从被告人李福身上搜出K粉13克,摇头丸9粒;从被告人李某身上搜出冰毒0.83克,K粉1.37克。后从被告人李福、李某暂住处搜出K粉3.91克,麻古0.96克,大麻5.89克。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福、李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中被告人李福共计贩卖29.48克K粉、0.83克冰毒,15粒摇头丸、0.96克麻古,5.89克大麻;被告人李某共计贩卖3.77克K粉、0.83克冰毒,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福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福的基本犯罪事实,其贩卖三次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一次贩毒,增加基准刑两个月。被告人李福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贩毒活动,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及赃款已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李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评析】一、何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由于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既有医用价值,又能使人形成瘾癖,使人体产生依赖性。因而,犯罪分子利用来牟取非法利润。近几年来,国际上制毒、贩毒、走私毒品活动不断向我国渗透或假道我国向第三国运输。国内一些不法分子了大肆进行制造毒品、贩卖毒品的犯罪活动,使大量毒品流入社会,严重地损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为此国家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严格控制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进出口、供应、运输、生产等活动,严禁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活动。(二)刑法上规定的毒品种类根据刑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前,联合国关于麻醉药品种类规定了128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种类表中共规定了99种精神药品。在我国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种类表中,兴驻规定了联合国规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而且根据我国的情况,增加规定了一些公约中未规定的药品种类。除以上所列六种常见的毒品外,同时还明确将“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为毒品。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形成瘾癖的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品类用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如鸦片、海洛因、吗啡、可卡因、杜冷丁等。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的药品。如甲基苯丙胺(去氧麻黄素)、安纳咖、安眠酮等。在本页浏览全文>>(共计5页)上一页12345下一页
关于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应如何定性的相关刑事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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