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规定有哪些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7-05 浏览:642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规定有哪些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主刑管制的期限相同,并同时执行。

法律咨询:

您好,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规定有哪些

律师解答:

依据刑法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适用的对象是:

一、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是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给无产阶级专政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政权造成危害的犯罪行为。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剥夺政治权利。

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是指严重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威望、制造社会混乱和社会恐慌、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生产、科研秩序和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如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动等严重犯罪,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必须依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执行。

三、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泄露国家机密、司法工作人员的徇私舞弊犯罪,可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

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剥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考察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剥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作为资格刑的内容,不仅是绝无仅有,而且其存在的合理性、存在的价值也值得怀疑。有论者认为,应对这里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作狭义的理解,将其限定在“政治性”的范围之内。这种观点我不敢苟同,没有任何理由将宪法第35条规定的上述六项自由局限于政治性的,仅作政治性的理解。宪法本身没有对其内涵作出进一步的解释,宪法学著作也未将其限制在政治性的范围之内,对其仅作政治性的理解,不仅没有宪法依据,也无宪法学依据。更为重要的是,对这六种自由作政治性和非政治性的划分,虽然理论上可行,但在实践中真正操作却十分困难,或者说无法操作。故而笔者主张应把对这六种自由的剥夺排除在资格刑以外。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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