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犯罪是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与普及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规定的计算机犯罪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及利用计算机实施有关犯罪的定罪处罚三个内容。但由于只作了较原则性的规定计算机犯罪是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与普及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规定的计算机犯罪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及利用计算机实施有关犯罪的定罪处罚三个内容。但由于只作了较原则性的规定,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在目前司法界对计算机犯罪的认识相对较少的情形下,对计算机犯罪的定罪量刑有一定的难度。那么,究竟什么是计算机犯罪呢?按照笔者初浅的理解就是指行为人利用计算机操作所实施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内存数据和程序)安全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它应当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而进行的犯罪,如利用计算机进行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等犯罪;另一种是以计算机为破坏对象而实施的犯罪,如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犯罪。据不完全统计,全球计算机犯罪以每年30%左右的增长率飙升,且犯罪手段、侵害客体不断翻新,危害结果触目惊心。英国每年计算机犯罪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平均为1.2亿英镑,平均每起案件造成的经济损失为9000英镑;美国计算机安全研究所与美国联邦调查局1998年对美国241家企业所作的调查表明,1997年这241家企业由于计算机犯罪而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1.37亿美元,平均每起计算机犯罪案件造成的经济损失约为24万美元;在全球范围内几乎每20秒就有一起黑客事件发生。虽然我国的计算机应用起步较晚,普及程度与英、美、日等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但是在国内利用计算机犯罪和破坏计算机犯罪的现象同样也呈大幅度上升趋势。1986年深圳某银行计算机操作员陈新义利用计算机伪造存折和隐形印鉴窃取储户存款,首开大陆计算机犯罪之先河;1999年4月26日,席卷全球的CIH病毒造成世界各地6000万台计算机瘫痪,其中我国受到损害的计算机就达36万台。计算机犯罪的泛滥已经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与司法界的同行就我国刑法中对计算机犯罪的有关问题作一探讨,以抛砖引玉。一、关于计算机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问题(一)计算机犯罪的主体目前对计算机犯罪主体的认识众说纷纭,有的认为是特殊主体即“白领犯罪”,需要较高的犯罪能力及一定的职务便利条件的人才能实施犯罪,有的认为是一般主体,即只要是达到法定责任年龄,能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可成为计算机犯罪的主体。笔者认为,计算机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一般主体,也可以是特殊主体,其中还包括法人。1、计算机犯罪的一般主体,就是指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计算机犯罪行为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无论是将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内存数据和程序)安全作为攻击对象的犯罪,还是以计算机作为犯罪工具的犯罪,犯罪主体并不一定都是特殊主体。因为有些行为人直接把计算机作为犯罪工具实施犯罪,实施这种犯罪行为当然要有相当的计算机专业知识及操作水平,故其犯罪主体只能是特殊主体。但是还有一些行为人通过中间人利用计算机实施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其犯罪主体可以是一般主体。因为有一种可能是-中间人是具备计算机专业知识的人,但是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给犯罪分子钻了空子。还有随着计算机专业知识的不断普及与提高,计算机专业人员与普通人之间的计算机专业知识与操作水平的差距正在逐渐缩小,以至于某些计算机犯罪不需要经过专门的计算机技术原理的培训,而仅只需输入一、二段简易的命令符或程序即可实施犯罪;再者,某些网站出于某种目的,公开提供一些诸如“特洛伊木马”、“病毒生成器”及“密码终结者”等破坏性黑客程序供访问者下载,以至于某些小学生即可进行诸如盗取用户密码、篡改主页此类的简单型计算机犯罪。因此,计算机犯罪的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之间的差别正在逐步消失。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的计算机犯罪正呈现一般主体取代特殊主体的趋势。2、计算机犯罪的大部分主体是特殊主体。计算机犯罪是一种新型的智力型犯罪,具有不同于其他普通刑事犯罪的特点,尤其是它明显地带有智能性,绝大部分的计算机犯罪还是需要掌握相当的计算机专业知识,而不仅仅只是一般的计算机知识。因为随着计算机犯罪的不断泛滥,与之相对抗的预防计算机犯罪的工作也正在卓有成效地得到开展,反黑客、防病毒的能力也相应得到提高,使得搜寻计算机系统安全漏洞并进行攻击或窃用别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也越来越需要借助于相当的计算机专业知识才能实施。从这点上来说,绝大部分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威胁、破坏、入侵的黑客在计算机技术领域中也都是佼佼者,具有一定的特殊性。3、我国刑法规定法人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同样计算机犯罪的主体也可以是法人。在国内外已经侦破的一部分计算机犯罪案件中,有些企业法人出于商业竞争或其他局部利益目的,指使个人进行犯罪,也有一些行为人成立企业为其实施计算机犯罪作掩护,甚至有的恐怖组织或国外势力渗透到国内后以企业的名义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犯罪或利用计算机掩盖其法人走私、贩毒、国际金融诈骗或直接破坏我国有关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技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犯罪。(二)计算机犯罪的客体计算机犯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是对两种或两种以上直接客体构成威胁的行为。我国刑法对计算机犯罪是以犯罪手段和对象,而不是以犯罪的同类客体为标准进行划分的,因而计算机犯罪的客体具有多样性。虽然我国刑法将计算机犯罪列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但其侵害的客体不只仅限于社会管理秩序,也涉及社会公共安全、公私财产所有权、国防利益等。例如实施计算机犯罪,必然要侵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内部的数据,这种侵害可能是直接地破坏数据,也可能是间接地威胁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这就必然要侵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内部数据的所有权及其他利益。因为在当今信息社会中,这些数据可能是具有商业价值的程序和资料,也可能是以数据形式存在的财产(如电子货币),也有可能是事关国防全局利益的高度机密资料。所以说,计算机犯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三)计算机犯罪的主观方面计算机犯罪的动机多种多样,既可能是出于好奇或恶作剧,也可能是出于报复泄愤,也可能是贪财图利,还可能是蓄意破坏。无论行为人的动机如何,只要其存在犯罪的故意,就必然要以侵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内部的数据为目的。这就是区别计算机犯罪与其他犯罪的标志。在本页浏览全文>>(共计2页)上一页12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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