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的适用机关有哪些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7-05 浏览:690

我国法律规定的监视居住,是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限制在其居住的场所或指定的居所,并未完全剥夺其人身自由。

法律咨询:监视居住的适用机关有哪些

律师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被告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决定逮捕。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认为应当对被告人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报请院长批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六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于有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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