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案件的解决之道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7-07 浏览:708

高空抛物案件的解决之道

排除了类推适用的可能性后,我们不得不遗憾地承认,在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体系内部很难找到一种填补高空抛物案件所带来的法律漏洞的方法。然而,现代司法理念要求法官不得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拒绝裁判。这就使法官不得不站在一个立法者的角度,根据法律理念和利益衡量对于现行法律秩序进行创制性补充,以确保纠纷得以公平、及时的解决。对于高空抛物案件的最终解决之道,学术界主要有两种思路。一种主张在侵权法体系内寻求解决。

为了有效发挥侵权法的损害分担和风险分配功能,对于高空抛物案件,法官应当将其作为一种新的公平责任类型,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可能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业主分担受害人的损失。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高空抛物案件不应依靠侵权法处理,其只能通过保险及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逐步加以解决。其理由在于:侵权法与保险法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不同,侵权法原则上要求人们自担风险,不能迫使人们对于他人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在侵权法上,并不是每一种损害都可以获得救济。

笔者认为,目前来说,对于高空抛物案件的解决,仍要在侵权法体系内寻求答案。按照学界通说,侵权责任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四个要件:有违法性侵害行为;有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鉴于高空抛物案件最为显著的特点就是实施违法侵害的行为人不明,笔者认为,高空抛物案件的解决之道必须在此一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上取得突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此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结合受害人与高层建筑业主对于是否实施高空抛物型行为的举证能力,笔者认为,将没有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举证责任交由高层建筑业主负担更加符合公平原则,同时也有利于高层建筑业主预防此类事故、维护公共安全。

那么,对于可能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业主,法官应当判决其如何承担责任呢有观点认为,从事故预防角度出发,应当判决连带责任。笔者对此不能苟同。考虑到前面已经将没有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举证责任分配给高层建筑业主,为了避免对于无辜业主造成过重负担,笔者认为,法官对此裁量时可以参照公平责任的处理模式,判决可能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业主按照一定比例分担受害人损失,这样也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未来执行过程中的纷争。此外,由于连带责任更加侧重对于致害人的惩罚,属于较为苛刻的加重责任,对于无辜的住户适用连带责任也违背一般的公平观念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高空抛物案件作为目前尚无明确法律基础的特殊侵权类型,短期只能依靠法官根据公平原则对于现行法律规定中的举证负担规则以及责任承担方式进行创制性补充,长期则宜通过对于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逐步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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