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
1、申请取保候审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后
2、律师不应为犯罪嫌疑人作保证人
3、并非只有律师才可以提出申请
1、《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第三十四条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如果认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述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主动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
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
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
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取保候审条件。
第三十五条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承办律师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也可协助其直接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第三十六条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时,应向有关机关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法,申请事实及理由,保证方式等。
律师不应为犯罪嫌疑人作保证人。
第三十七条律师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后,可要求侦查机关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对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律师有权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三十四条律师认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的;
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取保候审条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五十二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五十四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与本案无牵连;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五十五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第六十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第九十六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3、参考公安部19980514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4、参考19990804实施的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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