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舆论对刑事司法的影响及应对实证研究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7-07 浏览:678
内容提要:网络技术的变革,改变了人们生活方式,形成了新的社会控制模式。伴之而产生的网络舆论作为公共领域的重要内容及表达方式,以其参与主体的广泛性、传播速度的迅捷性、信息交换的互动性等先天优势而区别于传统媒体。正因为网络舆论所拥有的这些先天优势,使其内容提要:网络技术的变革,改变了人们生活方式,形成了新的社会控制模式。伴之而产生的网络舆论作为公共领域的重要内容及表达方式,以其参与主体的广泛性、传播速度的迅捷性、信息交换的互动性等先天优势而区别于传统媒体。正因为网络舆论所拥有的这些先天优势,使其已经开始给社会各个方面包括对传统的刑事司法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并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网络舆论因其把刑事个案快速转变为社会事件的能力,使网络舆论监督成为了促进司法公正、推动司法民主化的一柄利剑。然而正是网络舆论拥有这样的能量,一旦其越过监督的边界,势必造成对刑事司法活动的粗暴干涉,使刑事审判演变为“网络舆论审判”。面对这样一柄锋利的双刃剑,司法机关如何应对,从而即能避免网络舆论干涉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又能有效的发挥其监督刑事司法活动,促进刑事司法理念的更新和司法体制的变革的作用,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门新课题。笔者通过对近年来网络舆论影响刑事司法活动的典型案例的分析,试图粗步总结出网络舆论对刑事审判形成影响的方式、程度、后果及应对方式等等,以期对刑事司法活动与网络舆论监督协调互动的模式构建有所裨益。所谓网络舆论是是指在网络空间产生并传播的,通过对社会焦点问题关注而产生的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共同意见和信念的总合,简言之,网络舆论就是网络空间的舆论形态。近年来,网络舆论作为传媒阵地上一股新兴的的力量,逐渐展示出其巨大威力,其影响力的触角已伸向社会各个角落,不可避免的也与刑事司法活动产生影响。从早些年的“刘涌案”、“黄静案”到2008年产生轰动全国的“许霆案”,网络舆论在其中无疑都扮演重要角色,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判决的最后结果。正如许霆由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后大众评论一样——“许霆真正应该感谢的是媒体”。网络舆论缘何具有如此大之威力,能以传统传媒望尘莫及的速度,占据舆论监督的制高点?又如何影响到司法审判活动?如何处理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的关系?种种问题,无不值得我们思考。一、网络媒体巨大威力的原动力——本身优势(一)参与主体的广泛性和公共性。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23次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8年12月31日,中国网民规模达到2.98亿人,普及率达到22.6%(表一)。而艾瑞咨询最新推出的网民连续用户行为研究系统的最新数据则显示,网络舆论的主要阵地——网络社区的用户,在2009年达到1.15亿,到2010年将达到1.4亿(表二)。同时,现在每天有4000万人在写博客。中国上亿网民的庞大群体,对传统舆论形成方式来说是革命性的,它带给司法的影响力,也是空前的。网民数量的急速膨胀使社会各阶层、各行业能够从不同的角度和立场出发,通过发表多元化的意见和评论,撞击出思想火花,在不断反馈和修正中形成最具有广泛性和公共性的网络舆论。新浪网的躲猫猫专题中,截止到3月8日,在“你如何看待躲猫猫事件”的在线调查中,58606网民参与投票,其中有86%的网民认为“‘躲猫猫’致死的解释不可思议,肯定是谎言”,而只有不到2%的网民选择“躲猫猫应该是真相”。不仅如此,新浪网“躲猫猫”专题的网友精彩评论栏目中,已有网民留言106890条,巨大的公众关注度,最终促使司法部门介入,而达到了舆论公众寻求实践真相、维护社会正义的目的。(二)传播的时效性。报纸内容更新的周期以天来计算,电视以小时来计算,事件的发生以及最新的动态传达到公众时的周期,往往容易导致公众热度的降低。而网络则是以分秒来计算,其对于会事件的敏锐反映能力,持续关注能力远远超过传统媒体。笔者通过粗略统计“许霆案”在门户网站的新闻数量变化(表二)和在天涯虚拟社区的发贴数量变化(表三)。认为网络舆论时效性表现在两个方面:(1)至始至终地反映事态的发展变化,使社会关注始终处在很高的热度。如表三中显示,从2007年“许霆案”出现在网络以后,网络新闻对其关注度一直呈高位态势,直至2008年5月份汶川地震发生,才逐渐转移媒体的注意力。(2)对社会事件敏锐的反应,使信息量呈井喷式爆发,舆论监督的广度和力度也就随之提高。如表四中显示,在2007年12月17日,该案在网络曝光后,网民在天涯虚拟社区发贴数迅速串至280余条,2008年年1月9日广东省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事件的网络热度又瞬间攀升,发贴数串到300余条,3月31日广州中院重审判决许霆有期徒刑五年,发贴数又在这个时间点再次喷发。由此可见网络对于社会事件的高度敏锐和反应的迅速。正是这种瞬间大量的公众声音的发出,才造成了对司法审判活动的巨大冲击力。(三)网络舆论监督的交互性。互动是网络最为鲜明的特征,它将传统媒体与受众的传播关系转变为双向或多向互动的传播关系。传统媒体的报道一般呈单向性,来自各方面的评论、反馈、辩解及信息不能及时沟通交流。而开放的网络平台上,受众不再仅仅是接受者,同时也是传播者,网络交互性却决定了受众可以在第一时间对某一信息做出反应,使得任何人都可以在同一时间对同一问题大胆地发表看法,做到人与人之间真实的相互交流;同时,这种交流形式使相互间身距千里的民众有种面对面、身临其境的感觉,真正做到“众声喧哗”,从而顺利实现意见的交流和自由碰撞,并最终促成舆论的形成。在天涯虚拟社区,关于“许霆案”的帖子有九千余条回复。这其中有持相同观点的互“吹捧”,有持相反意见的激烈争辩,也有从道德、法律等等各个层面的分析。拥护的、反对的、解析的各种意见在网络这个“观点的自由市场”上展开沟通交流、汇聚,从而吸引社会公众的普遍参与,造成的对该案在网络上的极高的热度。二、网络舆论影响刑事司法的模式:以“议事日程”为中轴,形成内外合力通过以上分析,基本可以看出网络媒体具有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优势,而舆论无论如何强大,其总是处于一种言论状态,其本身并不能直接影响司法活动,其必须经过某个中间环节的转化才能作用于刑事司法活动。即强化“议程设置”,将具体刑事各案转换为社会公共事件。美国传播学家麦库姆斯和D.L.肖认为,大众传播具有一种为公众设置“议事日程”的功能,传媒的新闻报道和信息传达活动赋予各种“议题”不同程度的显著性,来影响人们对周围世界的“大事”及其重要性的判断。网络本身是一个虚拟的空间,具匿名性的特点,通过这个平台,网民可以极其便利和自由的发表各种言论,同时其不受时空限制,即使相隔千里也能瞬间传达意愿,进行沟通。如此,在某些本身吸引公众兴趣,触发公众神经的个案,自然而然的在网络介质上传播和汇聚,从而赋予某些事件“显著性”,使事件逐步显著化、重要化而成为公众的“思考对象”,将公众注意力引导到某些事件和问题上,将事件演变为“议题”提到公众的“议事日程”。如此,在极短的时间内将司法审判中的个案转化一个社会事件,并且不断的提高该事件在在各个媒体介质上的热度,从而引发整个社会讨论,使其成为整个社会关注的焦点。而刑事司法活动,因案件的敏感性、刑罚的严苛性的特点,历来是公众兴趣度高,反应强烈的对象,首当其中极易纳入“议事日程”中。在本页浏览全文>>(共计5页)上一页12345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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