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纪某夜间骑自行车横穿308国道途中,先是被一辆出租车撞倒,后又被一辆经过此处的小货车轧过,纪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近日,城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第一次事故中撞倒纪某的出租车司机及其车主承担3成赔偿责任,而第二次事故中轧过纪某的司机及其车主承担7成赔偿责任。
2005年11月25日夜间10时许,家住城阳流亭街道的纪某,醉酒后骑自行车由西向东横穿308国道一路口时,被矫某驾驶的出租车撞倒;几分钟后,倒在路上的纪某又被战某驾驶的小货车轧过,后经抢救无效,纪某于当天死亡。
经过现场勘验,2006年1月6日城阳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将这次车祸分为两次事故:司机矫某应承担第一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骑车人纪某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在第二次事故中司机战某承担全部责任,纪某不承担责任。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在第二次事故中,司机战某是导致纪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法院判决战某及其车主承担7成民事赔偿责任,共赔偿经济损失95291元;而第一次事故中的司机矫某及其车主承担3成民事赔偿责任,赔偿经济损失40839元。
法院作出判决后,两位肇事司机及其车主都表示对判决结果不服。矫某认为自己当时的车速并未过快,没有将纪某撞伤,仅仅是撞倒,所以自己并无过错,第二次事故才是导致纪某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矫某认为自己不该对纪某的死亡承担责任。而第二次事故中的司机战某则认为,自己驾车行驶至事发地点轧过纪某时,纪某已经死亡,因此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据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本案中,两位肇事司机虽然没有共同过失,但两人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间接结合,引发同一损害后果,因此,应当根据两人过失的大小或者原因比例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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