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人单位破产优先清偿工伤保险费用的问题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应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以本人的伤残津贴为基数,按平均余命年计算,一次性清偿应缴苛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以《条例》及《办法》规定的伤残津贴标准为基数,按平均余命年计算,一次性清偿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并按伤残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限,一次性清偿养老保险费及伤残津贴。清偿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应一次性拨付给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应享受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以《条例》及《办法》规定的标准,按供养亲属及伤残职工达到平均余命年的实际年限,一次清偿。伤残职工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及五至六级的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可比照本条第一款进行清偿。
清偿工伤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可参照新政办〔2002〕143号文件规定计算年递增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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