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项目
标准(元)
备注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2200
区统计局提供的二○○七年统计数字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3224
2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8151.3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2747.5
3
职工月平均工资
1825
全社会行业人均年平均工资收入标注
农、林、牧、渔业
12409
采矿业
21232
制造业
19808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30217
建筑业
18838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24432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4998
批发和零售业
16103
住宿和餐饮业
12205
金融业
39273
房地产业
19218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6920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
26694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5131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5504
教育
21518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24661
文艺、体育和娱乐业
24091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25860
5
住宿费每人每天
110
6
住院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
40
此计算标准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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