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证据使用不等于作为定案根据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7-09 浏览:846

经过一轮筛选把可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的行政执法证据留下来后,我们还不能大意,这个时候更要严格依照关于证据的审查认定规则对每份证据进行质证。那么为什么行政执法证据使用不等于作为定案根据优律师为你详细介绍,欢迎阅读。

行政执法证据使用不等于作为定案根据

经过一轮筛选把可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的行政执法证据留下来后,我们还不能大意,这个时候更要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审查认定规则对每份证据进行质证。这里以上文所举案例结合行政执法的特点,总结几点方法供读者参考。

非法采矿属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执法取证程序应根据国土资源部颁布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1.a市国土局属县级以上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利对其管辖区域范围内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予以查处,“执法办案”权是法律、法规赋予的,没有出现滥用职权的情况。

2.执法办案人员有两名是a市国土局执法监察科工作人员,执法取证过程中均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登录省行政执法人员查询系统核实,办案人员均具有相应的资质,办案过程中也没有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3.国土局的取证程序不合法,现场勘测笔录当事人拒绝签名,也没有注明原因,邀请的见证人有一名是国土局的工作人员,依法不能作为本案的见证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第9号)第6条的规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本案中,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是由a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检验报告由某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测绘报告由某测技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没有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

在公诉人没有补充提交新的证据前提下,本案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不仅有部分不能进入刑事诉讼领域作为证据使用,而且缺少了关键的鉴定结论,不能对当事人定罪判刑。

对行政执法证据的质证,是刑事辩护中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我国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基本上都是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管理法规、规章,违反国家有关社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一般的违法行为由行政执法程序解决,社会危害性达到相当程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则被纳入刑事诉讼程序解决。

因此,在上述犯罪中将行政执法证据作为刑事证据使用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能打掉行政执法证据,整个案件就有可能翻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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