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享有的待遇
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从业人员本人因工死亡前一月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
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
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从业人员因工死
亡前一月的缴费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5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项、第项规定的待遇;其中,在按月领取养老金以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的由养老保
险基金支付的丧葬补助金低于本条第一款第项标准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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