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认定中存在的法律误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7-09 浏览:669

很多人都知道正当防卫可以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对正当防卫的法律概念并不了解。公民享有正当防卫的权利,但是这个权利的行使是有限制的,并不是公民可以随意实施正当防卫。那么,哪些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呢优律师为您详细介绍,欢迎阅读。

“正当防卫”认定中存在的法律误区

“正当防卫”的误区。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大致有以下10种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

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9、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10、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出现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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