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种情形可以通过缴纳保证金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7-09 浏览:726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保证的,由决定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公安机关统一收取和保管。对取保候审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也由公安机关作出。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制定。

第三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

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第三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第五条第一款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1000元。

第六条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等,应当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

第七条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并将指定银行的名称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

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第三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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