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调解协议概念及作用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7-09 浏览:919

律师代理民商事案件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为争取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经常会涉及到与利益相关方调解、和解问题。当然,如何争取利益最大化,调解或者和解是否是必要的,则是律师代理案件调解、和解策略、技巧的运用问题。今天主要探讨的是调解协议的生效、调解书的效力问题。接下来优律师为您详细介绍,欢迎阅读。

签订调解协议概念及作用

在办理过的调解、和解案件中,当事人千辛万苦达成了调解协议,可是由于利益各方及人民法院等调解机关针对调解协议生效、调解书的效力等问题存在不同认识或者存在误解,导致调解协议在生效问题上设计不周;更有甚者,案件虽然达成了调解协议,但参与调解一方常常以调解协议没有生效为由拒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者签订了调解协议后反悔,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失,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本人将现行民事诉讼中关于调解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现就调解协议生效问题进行了总结,供律师同仁及各位朋友共同评阅,并不吝赐教。

1、调解的概念及作用

所谓调解,是指调解机构在纠纷各方当事人中间斡旋,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活动。

我国处理民间纠纷历来崇尚“和”的解决思想,主张“以和为贵”,而我国现阶段民事立法不发达、成文法滞后的特性,导致法律层面很难与现代社会纠纷的复杂性、多变性、紧迫性以及建立和谐社会关系的需求相适应。因此,注重和事、了事的调解,因其本土化、成本小、社会效果较实施法律判决副作用低等优点,在现在民事司法实践中的作用便凸显了出来,成为部分法院维稳、为和谐社会做贡献的制胜法宝。除少部分案件外,基本上所有的民商事案件都可以调解,在案件处理的各个阶段,诉前、诉中、执行等各个诉讼阶段也都可以调解。

2、调解机构

我国现阶段的调解主要针对的是民商事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解的司法文件规定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部分也可以调解。故,与纠纷的处理相对应,律师及当事人各方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并需要经常打交道的调解机构有以下几类:

(1)乡镇、街道等基层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他有调解职能的基层组织;

(2)企业的调解委员会;

(3)依照设立的仲裁委员会;

(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院;

(5)人民法院;

(6)其他具有调处纠纷职能的组织。

3、调解法律文书

(1)调解协议。所谓调解协议是指,参加调解的各方在调解机构斡旋下,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的旨在解决纷争的协议。调解协议必须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不得强迫。

(2)调解书。所谓调解书是指纠纷当事人已经达成了调解协议,调解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法律的规定,依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的法律文书。调解书一般是民事强制执行重要的执行依据,但并不是所有的调解机构都有权制作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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