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热点预测
谢安平:卷四涉及的内容,也是各位考生比较头疼的事情。但是,我跟你们说,刑事诉讼法涉及的内容的理论如果从研究的角度来说,它的理论是非常深的,但是如果从考生的角度来说,它的理论相对地比较简单。它主要考的去年已经考过了诉讼与纠纷的处理方式,今年如果要考的话,可能基本上离不开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问题。基本原则问题方面,主要涉及的是一个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和人民检察院的审判监督,以及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及司法权独立,就是检察权和审判权独立行使的原则。主要考这些,后面的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它主要是程序性的问题,所以它一般不会考到这些,主要考的基本理论就是前面的基本原则。
主持人:在谈了对今年卷四的预测以后,希望谢老师再谈谈今年卷二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点预测。
谢安平:卷二的重点预测,我经常讲的,每年的考试万变不离其宗,刑事诉讼法也有考试的重点。第一,我们从开始谈起。那么基本原则里面我刚刚已经讲到,考到刑事诉讼法第15条,也就是说也下列情形的不予追究,已经追究的应该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那么每年考试过了追诉时效,都考到了,今年肯定也会考到,各位考生要注意,这条不是死记硬背的,六种情形之一你肯定要掌握,这是第一。
第二,在各个阶段的不同处理。各个阶段的不同处理,是根据各个阶段的不同任务。比如在侦查阶段,出现这六种情况应该予以撤销,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经常的犯罪行为已经容易导致混淆的,比如说这个案件在检察院,但是在检察院不再审查起诉,而是在检察院的侦查部门发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经过了追诉时效,在这种情况下,到底应该怎么样处理有好多学员就说了,它在检察院,所以很可能作出不起诉决定。那么其实这就错了,它虽然在检察院,但是它在检察院的侦查部门,而不是在审查起诉。所以,应当撤销案件,而不是不起诉。做这题要注意,注意什么问题呢不要看它在哪一个部门,而是看它在哪一个阶段。无论在哪个部门,只要在侦查阶段,就是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是不起诉,在审理阶段就是终止审理。对审理阶段有一个案例,在被告人已经死亡的如果查明确实无罪,应该还被告以清白,宣告无罪,其他的情况一律终止审理。所以,不要看它在哪一个部门,而要看它在哪一个阶段,在哪一个阶段作出相应的处理。这是第一个考试的基本原则里面,肯定要考的。
第二,管辖要重点掌握,肯定要考的。主要掌握级别管辖,军地互涉案件的管辖以及漏罪和新罪的管辖,我在讲冲刺的时候,将会给你们相应的题目,把这些知识点带给你们学习。
第三,证据。证据每年考试都考到,今年肯定会考,而且主要考的就是一个证据的分类。这个题目有好多学员都答不出来,我今天简要的告诉你们一下,怎样掌握这个
答题的规律。我国刑事诉讼法证据从两个方面进行分类,一个是法定的证据种类,一个是证据的理论分类。它们两个是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的,所以它们之间是交叉关系。考试的时候经常考证据的理论分类,有好多的学员把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搞混淆了,间接证据和传来证据搞混淆了。这个要掌握知识点,哪怕这个证据传来经过转述一百次,只要说明刑事案件的主要的事实,那么它就是直接的证据。也就是说,传来证据有可能成为直接证据,原始证据也有可能成为间接证据。
我举一个例子,每年考试都可以考到,答这个题要理解第一个区别。第二个区别,有好多学员说,老师这个证据是假的我怎么办不要想得太多,是假的你也要这样分类,为什么呢这里有一个逻辑顺序的问题,分类在先,判断证据的真假在后。分类就是为了审查判断各种证据的真假。
第四,在证据的理论分类的时候,在同一类当中采用二分方法,非此即彼的关系,同类中互相排斥,不同类是相互包容的。所以我举一个例子,如果按照级性别分,可以把我们的学员或者老师们分为男性和女性,如果按照国籍来分的话,如果把外国人可以把学员分为中国人和外国人。我们可以说一个人既是男人,又是中国人,我们绝不可以说一个人既然男人,又是女人,就是这样的关系。所以,每年都会考到。
我举一个例子,张三对侦查人员说“我听我的哥哥张二说,张二看到了老王拿了刀砍死了老李。”这个分类很简单,从证据的表现形式来说,是人的陈述,从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证明作用来说,它是直接证据。从证据的来源来说,他不是自己亲眼所见,亲耳所闻,而是听他的哥哥来说,所以是传来证据。从证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还是不利来说,它是有罪证据。所以,这个题就出现了它既是直接证据又是传来证据。因此,我在讲冲刺的时候,给各位重点的讲。
还有一类,是强制措施等等,我在一开场白的时候,都给各位讲了,今年仍然围绕这方面进行考试,不会超出这些方面。所以,如果你能参加LG400的冲刺班,我将在冲刺班上把这些历年考试的重点,用最简洁、最朴素、用你们最容易掌握的方式总结出来。比如说,我总结出的有许许多多的东西,两个同时、两个例外、就高不就低以及漏罪由原审、新罪由服刑地等等这些口诀在冲刺班上给各位讲。
主持人:谢老师提到了LG400的冲刺三步曲的培训班,今年谢老师会以什么样子的方式来讲授这个冲刺班呢
谢安平:这个问题也是各位学员所非常关心的问题,我的主要方式是以题目的方式,以题目考的知识点来举一反三,在临考之前增加各位对考点的印象,强化对知识点的掌握。比如说,我要出“强制措施”题目,我将会出题目出到“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的关系”,以及“取保候审里面的人保和财保的关系”,我通过这个题你可以举一反三,你可以找到哪些知识点。第一,取保候审里面的人保和财保的关系,
也就是保证人和财产保证金的关系。那么,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最高检察院的刑事诉讼规则以及取保问题的若干问题规定,都规定了对一个人不得同时采用保证人制度和保证金制度,那么我在考试的时候,将出这样的题目。我告诉你,为什么不可能出现对一个人不能同时采取保证人和保证金的制度。很简单,它的理由就是在司法实践当中,有的人交不出保证金,在这种情况下,就只好找保证人。所以,保证人制度是保证金的替代措施,因此不能同时使用。
另外,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两个条件相同,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也不得同时适用于一个人,这些题目每年考试都是热点。我会把第二个知识点带出来,为什么不能同时适用于一个人,很简单,在司法分析当中,有的人既交不出保证金,因为他是穷人,也没有人愿意替他担保,他又找不到保证人,在这种情况下怎么办司法机关只好对他采取监视居住,监视居住从立法精神上来说,是取保候审的替代措施。所以,考试的时候,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不得同时适用于一个人。因此,你要掌握这些规律的话,很简单了,总结一下来说,从取保候审的内部关系来说,保证金和保证人不得同时适用于一个人。从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关系来说,它们虽然条件相同,但是两种措施不得同时适用于一个人,为什么因为保证人是保证金的替代措施,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替代措施。这些我在讲课的时候,方式是以题目带动知识面。这是第一。
第二,我将以题目来使你们达到举一反三的作用,什么意思呢我举一个例子,三种自诉案件,有好多学员都搞不清楚,说谢老师,为什么都是自诉,还要搞三种呢这个题目经常会考到,有好多学员搞不清楚区别在什么地方,但是我将通过强化,出一个题你就会知道这个区别在什么地方了第一类自诉案件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它是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少了一个主语。第二类自诉案件,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轻微刑事案件。第三类,公诉管自诉的案件。那么,这三类案件有什么区别呢我将用一个题目给大家把知识点都带出来了,我这里简单的讲一下。第一类自诉案件,如果被害人不告诉,公检法机关不能“狗拿耗子多管闲事”。第二类自诉案件,如果被害人不告诉,我们的公检法机关可以“狗拿耗子多管闲事”。第二类自诉案件既可以作为自诉处理,也可以作为公诉处理,比如轻伤害、重婚,既可以作自诉处理,也可以作公诉处理。所以很简单。
第三类自诉案件,叫公诉管自诉案件,和第一类和第二类有什么区别本来就是公诉,所以人民法院审理的时候,不得调解。第一类和第二类是本来诉讼,所以人民法院可以调解,所以我将用知识来带动这些。我讲课的方式,第一是以题目,然后把知识点带动出来。第二,是以题目来举一反三,把相关制度联系起来。记忆就非常深了,能够起到强化的作用。
主持人:非常感谢谢老师详细的分析,在还有20多天的时间,广大考生非常想从谢老师
身上得到,这20天当中,考生如何在短时间内拿到更多的分
谢安平:这是最后冲刺阶段的复习的技巧问题,大家一定要看看刑事诉讼法考试发现一个基本的规律,刑事诉讼法考的基本上都是法条的规定。所以,在最后冲刺阶段,你不要大量的做题目了。看看刑事诉讼法的重点,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在刑事诉讼法法规汇编里面涉及了很多。但是这些条文里面,有许许多多的是根本不会考的,甚至永远不会考的。所以,主要掌握哪几个第一是刑事诉讼法;第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第三最高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里面的少量内容,至于哪些是很少量的,因为时间有限,没有办法给大家点出来,我在讲冲刺阶段的时候,想给大家点一下。就是针对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不是每一个都考,最多是考一部分。所以在冲刺阶段,也不要大量的做题目,掌握重点法条,因为每年考试,尤其是去年考试的时候,考的基本上都是法条的内容。但是记法条的时候要注意,要掌握规律。比如刚才说的两个同时、两个例外,还有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两个重新。
网友:在最后这个阶段还有必要做一些司法考试辅导学校的模拟题吗
谢安平:我刚刚已经讲了,在这个阶段,对刑事诉讼法来说,主要看看重点法条,然后LG400的冲刺三步曲,我将最后会以点带面、以题举一反三给各位讲,强化你们的认识。我觉得大量的做题目,我个人认为没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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