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几点建议
把握《条例》立法原则,准确作出工伤认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工伤认定的职能部门,要想及时、准确、合法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案件发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从事工伤认定的人员在认定过程中,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对千差万别的工伤情形作出综合判断,具体把握如下原则:
一是应以承担社会责任作为工伤认定的出发点,只要没有证据否定其是工伤,在排除其他非工伤的情形下,就应认定为工伤。不要轻易地把职工推出去。工伤保险从民事责任发展到雇主责任以至目前的社会责任,工伤保险作为一种强制的社会保险之所以能够存在,其承担起社会责任是一个重要原因。
二是准确把握《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把“因工作原因”作为认定为工伤的核心。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在把握时应主要考虑是否因工作原因,视同工伤的情形在把握时应严格掌握法律的规定,在作出不得认定为工伤的决定时应有充分的证据。
三是对于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的伤害,是否属于履行工作职责所致,在工伤认定工作中,应对各方面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没有证据否定职工所受到的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非履行工作职责的因素后,应认定为履行工作职责。
发挥法院审判职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决定提起诉讼时,法院公正、高效地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对于保护伤亡职工的合法权益,及时实现权利救济就显得尤为重要。在目前对有关工伤认定法律的理解分歧尚未有效地统一和规范之前,笔者认为,对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处理应当把握一个原则,即在没有确凿、充分、明显的证据表明职工的伤亡属于非工伤时,一般应作工伤认定。这样有利于实现社会整体公平,减少不安定因素。当然,在把握这一原则时要注意正确处理两个矛盾:一是正确处理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和平等对待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矛盾。工伤事故的受害者多为来自贫困地区或农村的务工人员,是一个相对弱势的社会群体,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是法院落实司法为民的最好方式。但是,不能因为是弱势群体,就对他们的不合法、不合理要求予以支持或满足,而苛以用人单位过分的责任和义务。二是正确处理行使司法审查职能与支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矛盾。由于有关工伤认定的法律规定比较抽象、简单,而大家对法律理解的分歧又较大,不可避免行政机关的结论与法院的认定存在不同。一方面,法院要坚决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认定,另一方面,也要进一步加强与他们的沟通,通过提出司法建议、召开座谈会、联合举办讲座等方式,达成法律理解的一致和案件处理的共识,使司法权与行政权和谐统一,发挥积极的社会功效,充分保护伤亡职工的合法权益。
完善有关法律规定,统一工伤认定标准
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存在的各种问题,很大程度上源于有关工伤认定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明确、不完善、不具体,不论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对工伤事故进行认定时,还是法院对工伤认定结论进行审查时都会产生对法律理解适用的分歧与混乱。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处理工伤认定案件遇到的各种问题,必须完善有关法律规定,统一有关法律认识。特别是关于工伤认定的条件问题,它是处理工伤认定案件最核心、最关键的部分,也是目前争议和分歧最大的地方。而新的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对此规定得比较简单、抽象,使案件的处理有较大的灵活性和自由裁量空间。建议在适当的时候,由有关部门制定相关补充规定、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对工伤认定的争议问题作出明确的阐述,统一各方认识,规范处理标准,有效地指导行政执法与审判实践。笔者相信,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一步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一定会进一步畅通伤亡职工的救济渠道,实现对伤亡职工权益的最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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