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现行侵权行为法中有关赔偿标准的探讨
侵权行为法中经常引用的法律是《民法通则》,有代表意义的行政法规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最近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由于一些受害者兼具消费者身份,从而产生一般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不少案件当事人选择违约之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浙江省的实施办法请求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标准各有不同。
《民法通则》是1987年1月1日施行、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该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人必要的生活费用等费用。”该条款很笼统、很原则,没有给出完整的赔偿范围、标准。1988年1月26日最高法院作出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2-147条也没有详细、完备的计算标准。《民法通则》中有关损害赔偿标准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司法实践中,一般需要参照其它法律、法规执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是1992年1月1日施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该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赔偿项目有:一般受伤的,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致残的,为一般受伤赔偿项目+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的,为一般受伤赔偿项目+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审理一般侵害人身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的损害赔偿案件,现行习惯做法是参照该标准执行。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2002年9月1日施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该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赔偿项目基本上同《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但增加了一项精神损害抚慰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1994年1月1日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该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对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也是概括性的。浙江省的实施办法第五十四规定的赔偿项目基本上同《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增加一项残疾赔偿金。浙江省的《实施方法》属地方性法规,在我省内各级法院必须依据执行。
对人身损害赔偿的救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理念上都是一致的,即通过法律救济,使被害人能够再处于如同损害行为未曾发生前的情况。以德国民法典为例,第249条规定“负损害赔偿义务的人,应回复损害发生前的原状。因伤害人身或者损毁物件而应赔偿损害时,债权人可以要求以金钱赔偿代替回复原状。”各国在损害赔偿成立与否、赔偿范围标准上则有较大的差异。赔偿范围基本上包括医疗费等实际费用的支出、丧失或减少劳动能力造成的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三方面[1]。实际费用的支出部分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各国基本上按“填补原则”立法,以受害人的实际、合理支出为赔偿标准,没有大的区别。精神损害赔偿方面自最高法院作出《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后,法律上已经基本得到解决。我国赔偿标准方面受质疑的主要是劳动能力丧失或减少造成的损失部分。我们借鉴大陆法系有关赔偿标准来比较我国的赔偿标准。伤害致残的,一般采取实际工资收入的减少来赔偿劳动能力的减少或丧失,支付至受害人终生;赔偿方式是以支付定期金为一般原则,一次给付赔偿总额为例外;对第三人的扶养则不再规定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被抚养人的抚养费,抚养费标准如同死者生前提供抚养一样[德国民法典第844条“如果死者在被害时,根据法律对第三人有抚养义务或者有可能负抚养义务的关系,而第三人因死者被害致死而被剥夺其受抚养的权利的,赔偿义务人应当向第三人支付定期金作为损害赔偿,如同死者在其可能生存期间有义务提供抚养一样。”]。
我国在有关涉外赔偿方面也是参照国际习惯作法,以受害人的实际收入减少为赔偿标准。如1992年7月1日起试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的规定,伤残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收入损失、安抚费、其它必要的费用。其中伤残收入损失因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者,按残疾之前的实际收入的全额赔偿;因残疾而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者,按残疾前后的实际收入差额赔偿;计算至预期平均寿命70岁。死亡赔偿范围包括医疗、护理费用、丧葬费、收入损失、安抚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其中收入损失=x死亡时起至退休的年数+退休收入x10,收入损失计算至70岁。
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国家赔偿法》对残疾或死亡者的赔偿也是以国家上年度的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准。
从大陆法系的立法原则来看,着眼点都是恢复受害人受侵害的权利,以分期支付定期赔偿金方式解决侵权人的赔偿能力。
我国现行国内涉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规定基本上是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为模板。该处理办法与上述大陆法系的赔偿原则比较具有明显的不合理之处,同时由于法律规范的制定主体不同、认识不同,没有统一赔偿标准,赔偿标准散见于各单行法中,造成赔偿标准不协调。
主要不合理之处: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消法实施办法都是以受害人当地的年平均生活费为基准计算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没有考虑真实受害人受害前的技能、收入状况等个体差异。②既然采取生活费补助方法,同时对补助年限又规定上限,没有补助到受害人终生或计算至预期平均寿命,结果若残疾者实际生存超过补助年限,以后就缺乏生活来源。③被扶养人生活补助费按居住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并规定补助年限,不是被扶养人的实际抚养费损失。④死亡赔偿金同样不考虑死者的原收入状态、年龄等个体差异。不协调之处:
⑤各法律对补助年限的规定不一致。⑥浙江省的消法实施办法对被扶养人生活补助费以当地年平均生活费为基准计算与交通、医疗事故处理按居住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费基准不同。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没有残疾精神赔偿金项目的规定。⑧残疾者出院后若依赖护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例》没有相应的出院后护理费规定。⑨有关精神赔偿金标准的规定不一致。
显而易见,上述赔偿标准着眼点是放置在充分考虑侵权人的经济赔偿能力,总体上赔偿金额的标准是低的,受害者只能得到很低限度的保护。对那些受过较好教育、原有一定的劳动技能、有一份比较好的职业的受害人来讲是没有公平可言的。实质上是牺牲受害者的利益,照顾侵权者的经济赔偿能力或经济利益。我国自《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颁布后,国民经济经过最近十几年持续、稳定地发展,我国社会总体上已经从解决温饱问题向进入和建设小康社会发展,有些地区已经基本上达到小康水平,向富裕的小康社会迈进,这种赔偿标准的不合理性就显得更加日益突出。在经济发达地区,现行赔偿标准让一些致残的受害人无法接受。
由于现行各单行法中赔偿标准存在不协调之处,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受害者选择不同之诉,得到的赔偿金额不同,有时甚至相差很大。如乘客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当事人选择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诉和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起诉,赔偿额就会不同。这更促使涉案当事人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合理的怀疑。社会需要统一、合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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