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离婚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的情形
离婚过错方精神赔偿作为一项新型制度,其赔偿依据、过错形式等仍需探讨,为此,笔者略抒已见。
赔偿依据。婚姻法对家庭暴力遗弃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规定得较明确,而对婚、婚外同居等婚外性行为侵犯了受害人什么权利,颇有争议。婚姻为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互相配合、互相忠诚,共同维系婚姻生活的美满和幸福为必要,若配偶一方违背忠诚义务进行婚外性行为,则违反婚姻契约与婚姻的宗旨,侵犯了另一方的权利,即配偶权。配偶权是否确立,是婚姻起草争论较为激烈的问题之一,反对者认为,确立配偶权,则夫妻有相互同居义务,婚内强奸、家庭性暴力无法救济,笔者认为,这种担心必要的,但完全废除配偶权,则婚外性行为这种过错行为形式进行赔偿同则无法律依据。婚姻法修正草案第四条确立夫妻尖相互忠实而未确立整个配偶权,为离婚因婚外性行为过错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过错形式
婚姻对过错形式列举了重婚,不以夫妻名义形成的婚外同居关系、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等五种形式,将当前较多发生的通奸、嫖娼婚外性行为排队在外,理由为,通奸难以举证,可能引发侵犯他人住宅权、隐私权问题。笔者认为,因通奸、嫖娼导致离婚,无过失方也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理由如下:
1.通奸关系与婚外同居关系只是时间和次数的区别,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区分,更难举证。婚外同居当事人稍加注意,在时间和次数上做文章,认为只是通奸,尚不构成婚外同居,以规避法律的制裁。这样,离婚的过错赔偿制度中婚外同居过错形式形成虚设。2、保护无过错一方不够周全。通奸、嫖娼与重婚、婚外同居一样违夫妻相互忠实义务,使受害人感到悲愤、羞辱、沮丧,将通奸、嫖娼过错形式排除在离婚过错赔偿制度之外,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实际上通奸、嫖娼与重婚、婚外同居关系相比,也发生较多,因此,对无过错受人的权利保护不够周全。嫖娼作为一种性交易,与通奸相比较,后者为通奸当事人共同侵权,破坏婚姻关系,而前者则为夫一方侵权,别无它异。
赔偿主体
婚姻法对赔偿主体没有明文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过错形式,赔偿主体为该行为实施者一方无疑,但因重婚、婚外同居关系、通奸导致离婚,赔偿主体应为重婚、婚外同居关系,通奸当事人双方。重婚、婚外同居、通奸为当事人双方共同行为,有着共同过错,破坏婚姻家庭,使受害人感到悲愤、羞辱,有的受害人甚至更加痛恨第三者,即第三者的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更大。对不知对方已婚的无过错第三者当然不应令其赔偿。
离婚的过错赔偿,侵权人侵犯了受害人人身权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这一配偶权,为独立之诉,因离婚之诉没有第三人,受害人若对配偶一方请求损害赔偿,可在离婚之诉中一并提出,也可以另案提出;若对配偶和第三者一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则必须另案提出。这种赔偿之诉,并不是无时间限制,建议立法机关在离婚的过错赔偿制度条文中再设一款,确立该诉讼时效为一年或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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