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客运管理遏制毒品运输——滇西南运输毒品案件调查报告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7-11 浏览:803
【内容摘要】:从目前滇西南运输毒品犯罪的情况看,人货分离运输毒品案件比重迅猛上升,毒品犯罪的手段更加隐秘,延伸破案较以往困难,同时使公安机关涉毒案件破案率大大降低。本文旨在探索从改进行政管理机制角度或者通过司法机关积极运用司法建议的方式,以强有力的【内容摘要】:从目前滇西南运输毒品犯罪的情况看,人货分离运输毒品案件比重迅猛上升,毒品犯罪的手段更加隐秘,延伸破案较以往困难,同时使公安机关涉毒案件破案率大大降低。本文旨在探索从改进行政管理机制角度或者通过司法机关积极运用司法建议的方式,以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手段或行政手段来规范客车运营和托运秩序,堵塞制度漏洞,及时遏制滇西毒品运输入境势头。一、运输毒品犯罪情况(一)基本情况与现状。云南省普洱市公安边防支队自2009年年初以来共查获各类毒品250多公斤,办理涉毒刑事案件180余起,主要是运输毒品案件,毒品案件总数量较往年成倍增长,其中80余起为"人货分离"运输毒品案件,占毒品案件总数近50%,较往年同比也翻了几翻,此类"人货分离"毒品案件,经排查很难发现犯罪嫌疑人,因经常无法破案,口头上称之为"无主"运输毒品案。(二)"无主"毒品案的简单分类。具体说来,目前增多的"无主"运输毒品案,实践中可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经过现场排查因为是"人货分离"又没有情报线索或因技术原因确实无法查获使犯罪嫌疑人漏网的,此类案件实践中占80%;第二类是犯罪嫌疑人在遇到警察查缉之前临时谋划或慌乱中丢弃和隐匿在现场路旁被公安发现或附近群众在公安查缉沿线拾获主动报案的,此类案件公安边防检查中多有发生,估计占5%;其第三类是一部分利用怀孕妇女、未成年人、婴儿或患有爱滋病等传染性疾病等特殊群体带毒品的案件,这类案件现实中发现利用这种手段运输毒品运用最多最为突出的是部分四川凉山彝族籍犯罪嫌疑人,利用特殊群体作案携带毒品由于法律本身的滞后性很难有效打击,多是扣押毒品,对特殊群体往往不了了之,无法追究刑事责任,此类案件数保守统计占15%。(三)运输毒品犯罪新特点。"无主"毒品案件暨"人货分离"运输毒品的猛增是近年来的运输毒品犯罪的显著特点。经统计,绝大多数"人货分离"运输毒品案件,是通过长途或短途客车运输,以"蚂蚁搬家"的方式托运或夹带、放置于客车内部或底层行李箱包内,无法查获犯罪嫌疑人(暨毒品主人、持有人或运输毒品当事人),造成这种局势最关键的原因是客运行李或托运行李货物不贴注标签,不在携行、夹带的随车旅客行李箱包上注明旅客座位号,如此一来,就算公安查缉部门在行李、箱包内查获毒品,也无法"对号入座"或"顺藤摸瓜",从而无法抓获"货主"暨运输毒品的犯罪嫌疑人。二、打击运输毒品犯罪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与新的困境多年以来,云南省普洱市、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等滇西南地区边防检查、公开查缉毒品行动和办案实践中都发现,除个别运营单位如云南金孔雀快客运输公司严格执行对旅客集中放置的行李一律贴标签识别外,其他客运公司的客车装运行李均不在行李上贴签识别,不标注乘客(行李所有人)座号,往往犯罪嫌疑人本人就算正在车内也无法识别继而抓捕。如此就使得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堂而皇之起利用客车运输业的管理漏洞干起运输毒品的生意。利用这种方式运输毒品,由于"人货分离",毒品被公安人员查到了,最多是经济损失,而他本人稳坐"钓鱼台",因为实践中很少有或几乎没有乘客出来指认"货主",只要无人出来指认,他完全可以高枕无忧。在法律实施、制度设计和执法实践上,造成运输毒品事实的相关直接承运人包括驾驶员不用为此承担任何责任,公安部门实际上绝大多数不会追究驾驶人员和运输部门的责任,一般只是立案后束之高阁,将查获的毒品做个刑事科学鉴定,没收了事,将此类案件定性为"无主毒品案"。另外,还有一部分为犯罪分子给予运输部门驾驶员少量运费临时委托驾乘人员让其带货到某寄存处(如我支队曾查获数起运输毒品案,被查获的驾驶员均称其在车站发车前临时受人委托带少量"物品"到昆明车站行李寄存处或某驻昆办事处,随后自有人前来取"物品"),这类所谓的人货分离"无主"毒品案,真正的货主或其马仔可能一直在查缉现场或随车监视,一有风吹草动即销声匿迹、逃之夭夭,与此案直接相关的驾乘人员因"主观不明知"不可能追究其罪责,客观上这样的案件也很难延伸、破获。以上是客车运营行业的案件,同样绝不能排除在物流、托运行业存在类似的因行业管理制度的漏洞给运输毒品犯罪打开的"方便之门"。如此一来,仅仅由于运输行业体制某一个环节的管理不到位,一起涉毒刑事案件发生了,一种毒品运输犯罪实施完毕了,却不会有人承担法律后果;一种制度出现了漏洞,客观上却给贩运毒品的犯罪分子开了一条零风险零成本的运毒犯罪渠道。三、遏制毒品运输,防止毒品内流的建议与对策笔者认为针对当下云南边境毒品运输越来越猖獗,毒品从中缅边境利用境内公路的便利流入内地有增无减的紧急态势,首要的是引起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重视,加强协同配合,堵住贩毒分子可以利用的制度缺口,规范客车运营中行李携带和托运秩序是禁毒工作尤其是打击毒品运输犯罪的当务之急,是防止毒品从源产地"金三角"内流的重中之重。(一)加强客车运输行业管理,建立禁毒协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条及第四条:"禁毒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据此,客车运输行业、政府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积极防范毒品流入方面可以说难辞其咎,而上述交通运输行业、行政监管部门配合禁毒工作也是其分内的职责,在禁毒工作上应该积极履职、有所作为。同时公安部门作为政府的组成部分也有责任向政府积极报告,争取支持。(二)积极运用司法建议,以司法手段保障缉毒效果,遏制毒品运输。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损害国家、社会和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形,但又不属于自己的权限范围时,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采取某种措施的具体司法建议。目前,法律对司法机关的司法建议权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作为一项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建议制度,实践中该项职权的广泛有效的应用,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秩序的规范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突出作用。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行使案件侦查权,不属于专门司法机关,一般不会也不大可能行使司法建议的权利。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者,对于进入公诉、审判环节的案件可以积极主动地行使检察建议权,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但实践中人民检察院所能监督的只能是公安部门移送给他审查的已经破获的案件,对于大多数不能查破的案件无法有效监督。人民法院审判提起公诉的那部分刑事案件,审判机关的中立性和被动性决定了其发挥监督建议职权的局限性。如此一来,便形成"依法有司法建议权的不能很好的行使,发现问题的公安部门却没有司法建议权"的尴尬局面,这相当程度上制约了禁毒工作的全面开展,大大削弱了禁毒人民战争的成效。就拿云南公安部门办理的运输毒品案件来说,占毒品案总数几乎一半的人货分离运输毒品案因无法查获主犯而未能进入诉讼环节,这些案件无法破获的原因在于部分运输行业管理机制上的漏洞给毒品犯罪留下了空子,检法机关由于不负责普通刑事侦查,他们在本职工作中是无法切实掌握这一情况的。在本页浏览全文>>(共计2页)上一页12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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