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恶势力犯罪演变与坐大的成因分析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7-11 浏览:808
近年以来,一些团伙犯罪趋向升级,有的已经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犯罪或处于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萌芽状态。这类犯罪有的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人员较多,骨干成员较为固定;等级分明,有严格的帮规组织纪律;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有的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据我区200年“严打”整治斗争以来的数据统计,在查处的44团伙犯罪案件件中,其中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案件一件涉案犯罪嫌疑人46人,其余团伙犯罪案件虽然还不具备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但有的已处于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的萌芽阶段。这类犯罪社会危害严重,破坏性大,如不严加惩治,对社会将构成巨大的隐患。因此,分析、研究带黑恶势力犯罪演变与坐大的成因,对惩治和预防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意义特别重大。一、黑恶势力犯罪大都是由个体犯罪和一般发展,是逐步升级而来的。黑恶犯罪的发展过程往往是从个体作案和少数人结伙作案开始的,他们在多次的犯罪过程中逐步纠合,最终发展为犯罪团伙,也就是有组织犯罪的初级阶段。(也有学者认为,犯罪团伙是犯罪集团与一般共同犯罪的统称,实际是共同犯罪的同义语。)这种初级的有组织犯罪形态若没有受到及时打击,就会逐渐壮大,向有组织犯罪的中级阶段即流氓恶势力阶段发展;当其逐步向经济领域发展、向政治领域渗透时,就开始扩展、演变,最终发展为有组织犯罪的高级阶段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这种演变过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从犯罪经济学的角度看,每一个有预谋的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前都会对犯罪的收益和风险作一个明确的估计,并力图从中找到收益最大、风险最小的犯罪途径。对个体犯罪或一般共同犯罪而言,尽管犯罪分子可以侥幸地认为,在犯罪成功后将得到一个独享或少数人分享犯罪成果的较大利益,但在犯罪过程中由于势单力薄而面临极大的风险,却可能影响其犯罪的决心。以我院200年办理的案件可以看出,在296件556人的案件中,团伙犯罪44件338人,个体犯罪或一般共同犯罪的有252件38人。在44件团伙犯罪中3件案件作案在三次以上,占同类犯罪的70%,其中在作案在30次以上的团伙案件就有三件;而个体犯罪或一般共同犯罪中作案在三次以上的仅有42起,只占同类犯罪的7%,其中作案次数最多的也不过5次。从上面这组数字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团伙犯罪的多次犯罪“成功率”远远大于个体犯罪或一般共同犯罪,这就使犯罪分子将会更多地考虑组织起来进行有组织的团伙犯罪的犯罪方式。2、从反打击、反的角度看,现代社会的个体作案或一般共同犯罪因其能量较小而受到的局限太多,犯罪过高,得不偿失的可能性极大。例如受害人是否反抗?犯罪最终能否得手?被侦破、遭打击的概率有多大?基于对这些问题的考虑,个体犯罪或一般共同犯罪在多数犯罪分子看来都不是最佳的选择。对他们来说,结伙成团并逐渐走向有组织犯罪,几乎是一种必然的选择。如我院今年办理的谢某某等七人盗窃一案,该团伙组织严密,跨地市作案一年多,先后盗窃机动车四十余辆。此前,七名人大多因单独行窃多次被司法机关处理过,其中该团伙的黄某还被失主从家中堵获过。后来因为个体犯罪风险太大,他们才渐渐通过谢某某组织到一起,共同实施犯罪,减小风险。3、从提高犯罪成功率的角度看,结伙成团并逐渐走向有组织犯罪,对犯罪分子来说,其收益也是十分明显的。既有利于选择侵害对象和作案目标,也方便了犯罪后的逃逸和躲藏。在团伙犯罪的过程中,有一技之长的都可以充分发挥长处,弥补其他团伙成员在犯罪技能上的不足,提高犯罪的成功率。如在200年我区的隋某等六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一案中,隋某一直想从输油管线上盗放原油,但苦于不敢在高压管线上打眼,一直未找到机会动手。在2000年隋某认识了天津的盗油老手刘某,刘某也正因找不到合适的管线偷油而发愁,两人一拍即合,又纠集了博兴县的几个当地人,由刘某携带专业作案工具打眼放油,隋某驾车“巡逻”放风,其他几名当地人熟悉地形负责接应。由于该团伙分工明确,作案熟练,连续多次在高压管线上打眼放油,盗窃了巨额的同时也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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