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定护理费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7-11 浏览:761

在确定护理费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前已经需要护理的人,如何确定其护理费用

实践中,一些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前已经因先天的残疾或其他原因而需要他人进行护理,如果因人身伤害导致护理人数的增多,那么法院也应当依据实际情况判决赔偿义务人承担护理费。如果人身伤害并没有导致护理人数的增多,而仅仅是造成原先护理受害人的人所从事的护理工作难度加大,也应当按照增加的难度判决赔偿义务人给付护理费。

护理依赖程度

护理依赖程度就是指被护理人对护理人在生活上的帮助的依赖性的程度。依照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有关规定,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的程度分3级: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3项需要护理者;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护理级别的确定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第3款的规定,受害人伤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所谓“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是指致残的受害人再配制残疾辅助器具后在多大程度上恢复了生活自理能力。之所要考虑这一因素是因为,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在受害人致残后赔偿义务人要承担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责任,因此当配制了残疾辅助器具后受害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恢复生活自理的能力,自然其护理依赖程度降低,护理级别降低,护理费也相对较少。至于具体的护理级别的判断,可以参考卫生部1982年4月7日颁布的《医院工作制度》中确定的护理级别。《医院工作制度》第2条规定,病员入院后,应根据病情决定护理分级,并作出标记。护理级别分为以下几类:特别护理:病情危重,需随时进行抢救的病员。

派专人昼夜守护,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备齐急救器材、药品,随时准备急救;制定护理计划,并预防并发症,及时准确地填写特护记录。一级护理:重症病员、大手术后急需严格卧床休息的病员。卧床休息,生活上给予周密照顾,必要时制定护理计划和做护理记录;密切观察病情变化,每30分钟巡视1次;认真做好晨、晚间护理;根据病情更换体位,擦澡、洗头,预防并发症。二级护理:病情较重、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病员。适当地做室内活动,生活上给予必要的协助;注意观察病情变化,每1至2小时巡视1次。三级护理:一般病员。在医护人员指导下生活自理;注意观察病情。根据病情参加一些室内、外活动。

综上所述,邓某和杨某应当赔偿张某的今后护理费,具体数额可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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