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邓玉娇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质疑。新闻媒体的报道、律师的表述和警方的案情通报各不相同。公众对巴东警方行为和案情通报的可信度产生了普遍怀疑。通过媒体的相关报道,审视邓玉娇案的侦查过程,不难发现巴东警方确有重大不当之处。具体来说:第一,在上存在严重疏漏。5月日,邓玉娇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巴东县公安局,并因在其行李包中查出有治疗忧郁症的药品而被送往恩施优抚医院进行精神病检查鉴定。在恩施优抚医院观察,邓玉娇被采取了捆绑在病床上的约束性保护措施,直至20日才被送会看守所。而案件的另一位黄德智,虽然被邓玉娇所刺伤,但也具有强奸未遂的重大嫌疑,而除了已被转至宜昌进行治疗,现已脱离生命危险的报道外,没有见到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其他消息。黄德智虽然受伤,但根据《》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应当的犯罪嫌疑人、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或者的办法,警方完全可以对黄德智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但是,从现有报道来看,警方没有这么做。巴东警方在强制措施上的厚此薄彼,使司法活动丧失了平等性。第二,在侦查过程中出现重大偏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巴东警方在邓玉娇案的侦查过程中,注意力始终放在邓玉娇杀人事实的存在上,而忽略了其无罪、罪轻的事实。具体表现为对黄德智涉嫌强奸事实的侦查忽略。邓玉娇在案发现场换下的内衣内裤放置了天,5月2日晚被邓母张树梅全部清洗完毕,直到22日上午,巴东警方才封存了邓玉娇的内衣内裤。巴东警方对邓玉娇行李包里的治疗忧郁症的药品的格外关注和对邓玉娇内衣内裤的过度忽视,暴露了警方在侦查过程中畸轻畸重的倾向,使得侦查活动偏离了客观中立的方向,给查清案件事实增添了不应该有的人为困难。第三,在案情批露上前后多次冲突。巴东官方对通过官方网站、新闻通报会等形式,对案件进行过多次批露,但通报的内容多处前后不一,有的甚至有较大冲突。《三峡晚报》报道,5月2日上午,巴东县公安局副局长宋俊向巴东县政府通报了案件调查结果及细节时称,邓玉娇被邓贵大按在休息室的沙发上。却被再次按住。而5月8日巴东县公安局的通报则称邓贵大将其拦住并推坐在沙发上,邓贵大再次将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从按住到推坐的演变,表明了警方对案件情节认定前后的重大不同。另外,2日的通报中称,黄德智便询问邓玉娇是否可为其提供特殊服务。8日的通报中则称,黄德智遂要求邓提供异性洗浴服务。从特殊服务到洗浴服务的转化,显示了案件事实的调查前后存在较大出入。警方向公众批露案情时的前后不一、表述各异,案件调查的真实性实在难以令人信服。由于上述原因,邓玉娇案案件结果的真实性难以确信,警方调查的公正性无法,司法行为的公信力受到损害。司法公信力来源于司法行为的中立性,体现为法律适用的平等性,表现在司法活动的公正性。缺乏了中立性、失去了平等性、丢掉了公正性,公信力必然不复存在。要保护司法的公信力,警方所需要做的就是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客观独立地开展侦查,不偏不倚地查清事实,公正平等处理案件,这样才能还真相于大众,树公信于社会。司法公信力面临考验,我们期待司法公信力能够经受住考验。
关于“邓玉娇案”考验的是司法公信力的相关刑事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刑事律师
相关阅读
相关阅读
有关侦查权司法控制问题的论析(下)
三大诉讼法的两点立法和司法解释缺陷
关于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问题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遇到
对“邓玉娇案”的解析与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