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09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6305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1007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641元,
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077元,
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6407元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变为326100元,农民112820元。
新标准将于2009年5月1日启用,依据山东省统计局《2008年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丧葬费变为1320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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