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江西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和《江西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全省各统筹地区应由设区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工伤认定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工伤认定工作按照统筹原则管理。
第二章申请
第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及受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用人单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并向用人单位出具《工伤认定延长申请时限通知书》,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第五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起24小时内电话或48小时内填写《职工工伤事故备案表》,报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七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职工个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书;
受伤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
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
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
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情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
有下列不同情形的,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死亡或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死亡的,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及事故调查报告书;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要求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相关处理证明;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及住院相关材料。
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认证明;
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有效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工会组织代表为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工会介绍信和办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三章受理
第八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及时对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提交材料完整的,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完整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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