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刑事证据规则有哪些?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7-12 浏览:770
?法律咨询刑事证据规则有哪些?刑事证据指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那么,你知道刑事证据规则有哪些吗?本文,优律师就整理一些关于刑事证据规则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根据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刑诉法修正案,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2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下列8种形式:

1、物证:

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以及其他可能揭露犯罪和查获犯罪嫌疑人的实物和痕迹。

2、书证:

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3、证人证言:

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一般是口头陈述,以笔录加以固定;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如果是被害人,他们的陈述也是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也称为“口供”。它的内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

6、鉴定意见:

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意见。刑事案件中需要进行鉴定的专门性问题非常广泛,常见的有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法笔迹鉴定、痕迹鉴定、化学鉴定、会计鉴定、技术鉴定等。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包括文字记录、绘图、照相、录像、模型等材料。勘验笔录可以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证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

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检查笔录以文字记载为主,也可采取拍照等其他有利于准确、客观记录的方法。

注意:勘验、检查笔录与鉴定结论是两种不同的证据,不能混淆。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法律咨询刑事证据规则是怎样的?

一般认为,所有证据都应当具有证明力和证据能力。

证据证明力是指证据对于待证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

证据的证据能力,是指证据资料在法律上允许其作为证据的资格。这是证据的基本特征。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也基本反映了上述特征,具体表现为:

1、客观性。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诉讼证据的本质特征,是由案件事实本身的客观性所决定的。

2、关联性。诉讼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联系。证据不仅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且必须是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事实。

3、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证据的这一特征表明:

(1)诉讼证据的提供、收集和审查,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

(2)诉讼证据的形式应当合法。

(3)诉讼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出示和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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