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友元今年63岁,已经和公安机关“较量”了18年。
她的对手—天津市公安局塘沽分局,在1990年6月对黄友元实施收容审查后,以代为还债的名义,处分了她的财产,后被法院判定为越权插手经济纠纷。
这个籍贯湖南株洲的老太太希望至少取得500万赔偿,这是法院判决书确定的直接损失。如果失败的话,她将在贫病交加中度过余生。
黄友元期待的胜利,是这么近,又那么远:法院判决早在1996年3月就已经生效,却因被执行人是公安机关的特殊“身份”,始终无法顺利执行。
12年,时光在僵持中飞逝。当年主持案件审判的法官已在一次车祸中身亡,另一位审判员也因癌症病逝。
而黄友元依然在等待。
18年的“较量”
●1990年6月19日,黄友元以“涉嫌倒把”罪被收容审查,关进看守所。
●1990年9月25日,塘沽公安分局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1994年12月27日,塘沽公安分局以“不构成犯罪”为由,撤销取保候审,解除了对黄友元长达54个月的人身限制。
●1995年3月22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黄友元提起的行政诉讼。
●1996年3月7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责令塘沽公安分局追回越权处理的原煤3.05万吨,到期不能追回,则按照每吨169元进价,赔偿经济损失合计500余万元。
●1997年7月,湖南省高院在对案件进行复查后认为: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恰当。
●199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函告中央政法委:此案的实质是公安机关越权插手经济纠纷,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妥,“希望在贵委的统一协调下,使本案判决能够尽快得到顺利执行”。几个月后,中央政法委发函,请天津市政法委“督促公安机关认真做好此案判决的执行工作”。
●2004年6月,株洲中院在递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报告中说:此案执行,希望渺茫,无从下手。此前,株洲中院曾经两赴塘沽,均告无功而返。
●2008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召开了由湖南、天津两地高院参加的会议,最高院还以督办函的形式对此案进行督办。但目前此案顺利执行的前景并不明朗。
“涉嫌倒把”被收容审查
1.8万吨原煤惹祸,黄友元身陷囹圄100天;多年后塘沽公安分局承认自身存在诸多失误
自从离开看守所以后,黄友元原本近视的眼睛就几乎失明了。镜片度数从1800增至2800,她成了残疾人。这是1990年9月25日,塘沽公安分局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她常常向人哭诉,在那身陷囹圄的100天中,自己受到种种非人待遇:她被要求摘掉眼镜,脱去鞋袜,吃下女看守提供的“油条”—一种用带刺的棍棒实施的殴打。她和外号“二叉”的女牢头关在一起,寝食不安。
在此之前,黄友元是一名成功的煤炭商人。她承包了一家煤炭发运站,进煤、出煤,从中赚取差价。那时煤市紧俏,黄友元生意红火,据说一年就赚了800多万。她喜欢把现金存放在伸手可及的地方,租住宾馆的地毯下,铺满了50元一张的纸币。
现在,那个说一不二的女老板变得和祥林嫂一样喋喋不休。在不胜其烦的讲述中,还穿插着她在看守所中进行的“英勇斗争”:面对莫须有的罪名,她是如何坚强不屈,机智地同提审民警周旋,最终把对方推入无计可施的境地。
后来案卷材料记载的情况是:黄友元精神失常、屎尿失禁。
塘沽公安分局对黄友元实施收容审查的理由,是涉嫌投机倒把。这个笼罩着计划经济色彩的罪名,原本是指: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法规和政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通俗地说,就是倒买倒卖,或者以次充好。
黄友元“涉嫌倒把”,祸起1989年。
当年4月,她和广州钢铁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提供原煤1.8万吨。煤到岸后,广钢检验发现,发热量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更为严重的是,这批原煤投入燃烧后,损坏了广钢的进口锅炉。双方因此形成纠纷。
时至今日,黄友元坚持认为煤质与己无关。她的理由是:在这批原煤装船发运之前,广钢采购人员亲自现场抽样,送交天津商检部门化验合格,并且获得广东经委派驻把关人员的签字放行。这些都是当时煤炭贸易的必经程序,“货离港后就不管了,这是做煤的惯例。”黄友元说。
最早受理此案的,是塘沽区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2007年8月29日,一名曾经亲赴广州调查的工作人员回忆说:广钢煤场中,黄友元的煤并未单独存放,所有的煤堆在一起进行分拣,造成取证困难。
塘沽公安分局介入后,仲裁程序被中止,事情开始向不利于黄友元的方向发展。但即使是在公安局内部,仍然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位参与侦办此案的民警告诉记者:“要说黄友元没有责任,这肯定不对。但这就跟汽车追尾一样,有个责任分担问题。”
根据当时的调查,广钢将煤粉化后,为了增加燃烧热量,加入了重油,不料这种混合物燃烧剧烈,并不符合生产投料标准,这才烧坏了炉底。“退一万步讲,就算黄友元有投机倒把行为,但如果广钢当时不使用这种已经经化验确认不合格的煤,你能说黄友元有多大罪名”这位民警说。
在煤炭贸易这个漫长的利益链条中,究竟哪个环节出了问题,没有人去认真追究。倒是黄友元被抓了起来。1990年6月18日,几个陌生人以谈生意为名,将她叫出宾馆,推进一辆面包车。第二天,天津市公安局发出收容审查通知书,黄友元被关进了看守所。
多年以后,塘沽公安分局承认自身存在诸多失误,甚至违反了法律规定,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出现这种现象是能够理解的”,塘沽公安分局现任局长吕长贵,在2006年6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信访局的《申诉信》中这样表示。错误收容黄友元,发生在吕长贵担任分局“一把手”之前。而他的前任,目前官至天津市公安局局长。
逢此劫难的黄友元有着另一番解释:“主要是因为当时我就有一部‘伏尔加’。”伏尔加是产自原苏联的一款轿车,主要提供高级领导干部使用。在合资汽车企业进入中国市场前,拥有一部伏尔加是身份和地位的象征。
“那时候我太红了”,黄于是将起因归结为生活上的奢侈和招摇。
3万多吨煤被公安局处理
1996年3月,湖南株洲市中院判决:责令塘沽公安分局追回越权处理的原煤3.05万吨,否则要赔偿黄友元经济损失合计500余万元
1994年12月27日,塘沽公安分局以“不构成犯罪”为由,撤销取保候审,解除了对黄友元长达54个月的人身限制。
此时距离《国家赔偿法》正式生效还有3天,这部承载着非凡意义的法律,首次承认一直以来被认为是一贯正确的国家,也会犯错误,而且要为自己的错误承担赔偿责任。可是后来发生的事情证明,这部法律要想为老百姓所用并非易事。
黄友元是个只会读、不会写的半文盲,她对此一无所知。重获自由的黄友元,最关心的是如何追回自己的财产。在此之前,塘沽区公安分局以代为处理债务以及发还赃证财物为由,将黄友元存放在港务局的3万多吨煤炭,批给包括广钢在内的11家单位或个人。
一名叫做“赵秋红”的人,于1990年11月13日领取了3100吨,黄友元说“我跟他没有任何来往”。10天后,另一名叫“宋宝祥”的人,领取了400吨,黄友元说“我根本不认识他”。塘沽公安分局声称有调查笔录为证,只是笔录始终未向黄友元出示。
塘沽公安分局长期主张的观点是:公安局用黄友元价值313余万元的原煤,抵消了307余万元的债务和广钢202余万元的损失。公安机关代替黄友元清偿债务的行为,不仅没有给黄友元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相反因为用于抵债的原煤的价值远远小于债权,造成债权债务关系消失后间接使黄友元获得了利益。
按照这种说法,黄友元从一名“受害人”,摇身成为违法行政的“间接受益人”。而这也成为日后法院判决生效后,塘沽分局拒绝履行法院判决义务的主要理由。
对于来自公安局的解释,黄友元的律师刘文提出强烈质疑:“不论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属实,都不是公安机关出面解决的事情。即便黄友元欠下巨额债务,也应由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公安部早就有通知,禁止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
1995年3月22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黄友元提起的行政诉讼。在此之前,黄也曾向天津当地法院状告塘沽公安分局,但两级法院均告知:“无法受理”。
株洲中院审理认为,塘沽公安分局违法行使职权,并于第二年3月7日作出判决:责令塘沽公安分局追回越权处理的原煤3.05万吨,到期不能追回,则按照每吨169元进价,赔偿经济损失合计500余万元。
这是一个在被告缺席情况下作出的判决。塘沽公安分局后来对外解释说:株洲中院未能按塘沽公安分局的要求,驳回黄友元的诉讼请求,塘沽分局“在协调未成的情况下,以不出庭、不应诉作为对法院不依法审判的表达方式”。
不应诉不执行背后
据透露,宋平顺曾指示“谁给赔钱,就撤谁的职”:“由于被执行人是公安机关这一特殊主体,我们不宜也不能采取强制执行手段”
但据记者调查,消极对抗并非塘沽公安分局的原意。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一位退休法官告诉记者:获悉案件受理以后,天津方面曾经组织人员,研讨湖南法院在此案中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天津高院的意见是:人家立案没有问题,该应诉还要应诉。之后,天津亦有人利用赴京开会的机会,游说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领导出面干预,但最高院行政庭并无任何表示。
这位老法官感叹:“塘沽分局没有应诉,从那一天起就已经输了。”
事实上,塘沽公安分局在案件开庭之前,已经做出由一名副局长带队前往株洲应诉的部署。“几个人分工明确,转天都要走了,突然接到市局命令,说不去了”。一位不愿具名的民警透露说。
当时的天津市公安局局长,正是2007年6月3日,以天津市政协主席之身自杀身亡的宋平顺。这名“文革”结束后首个自杀的正部级高官,被查明滥用手中权力,为情妇谋取巨额不正当利益,受到开除党籍的处分。
面对500多万的巨额国家赔偿,宋平顺对案件执行进行了干预。据天津市高级法院的一位法官透露:法院判决后,宋平顺召集公检法负责人指示说,“谁给赔钱,就撤谁的职”。另一个流传的版本则解释说:宋平顺在天津政法系统经营多年,自视一方权威,如何让他接受一个外省中级法院的“责令”
“现在看起来,是宋平顺在阻挠,但他一个人有这么大的能量吗”2007年8月11日,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应松年,在围绕此案召开的专家研讨会上说。
《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拒不履行判决的行政机关,一审法院可以采取银行划拨、罚款、司法建议直至追究刑事责任4项措施。可是“法律并未规定,如果没有采取应有的措施去执行,法院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应松年说。
这番话针对的,是株洲中院在之前的执行过程中表现得不够强硬。这家法院在2004年6月递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报告中说:此案执行,希望渺茫,无从下手。“由于被执行人是公安机关这一特殊主体,我们不宜也不能采取法律赋予我们的强制执行手段。”
此前,株洲中院曾经两赴塘沽,均告无功而返。
另一个问题,是《国家赔偿法》的缺陷。这部法律将国家赔偿和错案追究联系在一起,这意味着“赔偿”就等于“认错”,“认错”就要面临“问责”,实践中导致司法机关明知是错案也不愿予以纠正的怪现象。
“过去我们有一种观念,认为某一个国家机关或者某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做了错事,怎么能让全体纳税人掏钱埋单如果对责任主体不予追究,老百姓甚至感觉不够解恨。因此立法者将‘救济’和‘监督’结合在一起。”2007年9月13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向记者回忆了这部法律的起草过程。
“现在看来,我们对国家赔偿的理解并不准确,这几年引发的问题也越来越严重。这对受害人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姜明安说。
目前《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已经列入2008年人大的立法规划。学界流行的观点是:将错案追究抽离国家赔偿,同时各级政府设立专项账户,由财政直接支付国家赔偿。
倘若这些制度上的问题都已经弥补,黄友元的利益就能够得到不折不扣的实现么没有人敢给出肯定的答复。而且,她恐怕也等不到这一天。
她已经年逾花甲,最近常常感到胸闷。为了掩饰衰老,她故意打上厚厚的粉底,却无法遮蔽手背上日益增加的老年斑。
然而对黄友元来说,专家的意见是一种莫大的安慰。她听不懂夹杂法学术语的意见,却对专家的姓名倒背如流,朋友聚会时她总是炫耀般展示他们的名片。
在黄友元随身携带的挎包中,还有她视为尚方宝剑的三份材料:
1997年7月,湖南省高院在对案件进行复查后认为: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恰当。
199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函告中央政法委:此案的实质是公安机关越权插手经济纠纷,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妥,“希望在贵委的统一协调下,使本案判决能够尽快得到顺利执行”。
几个月后,中央政法委发函,请天津市政法委“督促公安机关认真做好此案判决的执行工作”。
事实上,措辞更加严厉的表态,还能找到很多。
1999年5月,最高院党组在一份有关“执行难”的报告中说: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是对国家法治的挑战,是对司法权威的藐视,为国法所不容。报告将“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列为解决困难的首要障碍。
7月7日,中共中央将这份报告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要求全党特别是党的高级领导干部高度重视,以切实行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当年10月,中纪委下发通知,要求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滥用权力,乱批‘条子’,乱打‘招呼’,非法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行为”,开展监督查处工作。
最近的一份文件是在2005年。中央政法委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党委政法委开展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专项检查,对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选择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前景依旧不明朗
法院判决不能作为谈判的基础,这是塘沽公安分局的一贯主张。塘沽分局法制办主任告诉黄友元,“分局和市局的态度还是和过去一样”,即:生效判决不一定是正确判决
一位朋友很不客气地告诉黄友元:“打官司和拿钱是两回事,在拿到钱之前,你那些材料都是废纸”,“现在是谈判阶段,讲法律没有用,得有一个有实力、负责任的人给你办这事”。
尽管这话黄友元不爱听,可她的确找不到朋友所说的这么一个人,她只能依靠自己和律师。于是,2007年8月28日,她又在律师刘文陪同下来到了塘沽公安分局,记者一同前往。
接待他们的是塘沽分局法制办主任吴凯营。
“这个问题,上次咱们已经谈得很透了”,吴凯营告诉黄友元,“分局和市局的态度还是和过去一样”,即:生效判决不一定是正确判决,因此要想解决双方争议,必须将株洲中院的判决书暂且放在一边。
法院判决不能作为谈判的基础,这是塘沽公安分局的一贯主张。分局在与局长吕长贵那封《申诉信》同时提交的《申诉书》中提到:黄友元一方缺乏和解的诚意,回避客观事实的存在,一味强调生效判决的执行。将解决问题的矛盾,再次集中到生效判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上。
这种态度在律师刘文看来,不仅是缺乏诚意的表现,而且体现出法治观念的淡薄。“判得对不对,不是我们说了算,也不是公安局说了算”,律师刘文说,“如果你们不认同判决结果,应当通过法律程序,修改这个判决。”
吴凯营放缓语气说:这个案子已经引起了高层的关注,几位党和国家领导人都曾有过批示,正常情况下应该很快就能解决。反过来,“现在拖了这么长时间没有执行,说明客观上我们公安局确实是有道理的”。
他又转向黄友元,“现在我跟你讲,咱们不是构建和谐社会吗,和谐社会的基础是要尊重事实。”
这话老太太听起来不是滋味。“吴主任,你是公务员,我是老百姓,假如我们换个位置,这个‘和谐社会’你同意么”
知情人士后来告诉记者:天津市公安局其实有一个“200万现金+100万欠条”的赔偿方案,其中现金200万主要由市局和分局平摊,余下部分再从其他分局筹集。“这个数字,我们自己能出,可以规避审计”,“再以‘困难补助’之类的名义交给黄友元,实际上就是‘私了’。”这位知情人士说。
但不知何故,2007年8月28日这次会面中,上述方案并未被提及。
走出公安局的大门,黄友元忍不住嘀咕起来:“公安局拿了我几百万不还,十几年来,我没处说理。如果是我拿了他们几百万,还不知道我现在是什么样子。”
到了塘沽区检察院控告申诉科,工作人员的答复是:检察院直接办理的案件,无非渎职、侵权、贪污、贿赂几种。“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罪”,得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最重要的是,“公安局局长是我们区委常委、政法委副书记,我们检察长都没进常委,管不了他。”
天津市政府没让黄友元一行进去。门卫一面看报纸一面告诉刘文:“我们机关是对内的,你们要去信访部门”。“我们不是来反映问题的,我们是来要求政府履行义务的。”刘文掏出判决书。门卫并不通融。
“这是人民政府还是机关政府”律师刘文问,对方头也不抬。
花了差不多一个小时,打出租车绕了一大圈,黄友元终于找到市监察局接待投诉的部门。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要受到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没等刘文说完,工作人员就打断了他:“你还是律师呢。我们监察局是干什么的对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贪污啊、受贿啊,进行监督检查。它管你这事么”
“这是法律明确规定授予监察局的权力”,刘文还想申辩。对方连连摆手,“处分条例谁制订的人事部门。法院判决不执行,你赶快找人大”。
四处碰壁的黄友元回到湖南老家,寻找曾经为她主持正义的法官。株洲中院有人告诉他:这么多年过去了,那位叫“彭秋华”的审判长,在一次车祸中身亡,而那位审判员“郭德仕”,几年前因癌症病逝。
记者调查得知,今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召开了由湖南、天津两地高院参加的会议,最高院还以督办函的形式对此案进行督办。但目前此案顺利执行的前景并不明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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