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赔偿程序的问题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7-12 浏览:837
关于国家赔偿程序的问题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的实际获得,要通过相应的确认、赔偿等程序实现。本文就人民法院的确认和赔偿程序简称的问题试作一分析。

一、人民法院的确认程序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对确认程序作出了原则规定,明确了确认程序有二,一是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一是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对申诉的处理。确认是国家赔偿的前提条件,确认程序是赔偿程序的前置程序。

一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在审判和执行中违法侵权的确认案件的专门规定。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申请确认的是确认申请人。申请确认由作出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受理,但申请确认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行为违法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这是关于人民法院一确案件受理的规定,一确案件一般由原作出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受理,而申请确认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行为违法的案件,则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二确

该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确认申请人对人民法院受理确认申请后,超过审理期限未作出裁决的,可以在期满后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确认申诉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限期作出裁定或者自行审理。第十七条规定:确认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确认违法的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确认申诉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裁定。需要延长期限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这是对于确认申请人不服一确法院超过审理期限未作出裁决,以及作出不予确认裁定,可以提起申诉,由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处理和作出裁定的规定,也即是对于二确的规定。

人民法院的确认程序较为简单,一般有两个程序,可以简称为:一确、二确。

二、人民法院赔偿的程序

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程序,比其他司法机关适用的程序要简单一些,取消了复议程序这个环节。因此,需要将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情形单独提出来,对其程序简称作出单独分析。

人民法院一决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也适用这条规定,由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与其他司法机关赔偿的要求一样,没有差别。人民法院和其他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这个程序可以简称为一决。要说明的是,这一决是人民法院以赔偿义务机关身份作出,行使的不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权。

赔偿委员会二决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根据这条规定,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避开了其他司法机关赔偿时的复议程序,赔偿请求人可以由赔偿义务机关的一决直接进入到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中来,由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相关决定。赔偿委员会的决定,可以简称为二决,以与赔偿法院一决衔接和对应。把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称为二决,这只是在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时才有的,其他司法机关赔偿时则不能作这样的简称。

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时,一般来说就只有两个处理程序,简称为:一决,二决。

三、其他司法机关的赔偿程序

法院之外各司法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时,其赔偿案件的处理程序为,一决、二议和三决。一决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争议的处理,二议指的是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三决指的是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一决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第二十一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法院外其他司法机关赔偿有关一决的规定,与人民法院赔偿一决相同。

复议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第二十二条规定: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在司法赔偿中,除法院赔偿的外,复议是必经程序,复议程序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上连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程序,下也连着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但也有人提出,复议程序不应设置为必经程序,而应作为可以选择的程序,由赔偿请求人自行决定,是向复议机关提起复议后再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还是直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这不是本文讨论要点。

赔偿委员会决定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经过赔偿义务机关的一决和复议机关的复议,赔偿请求人仍不服的,就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进入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的程序。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确定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的法律效力,一经作出即生效,实质为一决终决,没有上诉。

人民法院非常重视各类案件情况的统计工作,也很重视案件及相关程序的称谓和简称。法院外司法机关赔偿的一决和复议机关的复议,都不是人民法院的工作,并不反映在人民法院的司法统计中。由人民法院对其作出处理,只有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一决终决,再没有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上诉。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处理程序,可以简称为一决。

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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