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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可以少分财产的情形有哪些?
离婚可以少分财产的情形有: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但是在其他法律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上,并没有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规定。
二、“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说法的来历是什么
1950年《婚姻法》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家庭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和有利发展生产的原则判决。”1980年《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但是,之前并未提出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199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首次提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至于什么是“无过错方”,并没有明确的解释,结合198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的规定,“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应该属于过错方的范畴。
那么“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是不是就意味着无过错方就一定可多分财产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第8条、第13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但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
实际上,这里的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并不是指无过错方多分财产,而是指在分割财产时,无过错方有优先分到的权利,但仍然要给对方相当于一半价值的补偿,在财产比例上并不占优势。所以,所谓照顾无过错方就要多分财产纯属误读。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处理财产分割问题意见中的 “照顾无过错方”的夫妻财产分割原则已被新修正的《婚姻法》所摈弃,现行《婚姻法》并无采用夫妻财产分割上的照顾无过错方这一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婚姻法释义》也明确指出,“根据本法的规定,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法院考虑的因素仅是子女权益和女方权益,不涉及过错或无过错的因素。
我们知道夫妻离婚时涉及到分割共同财产,通常情况下是双方协议进行这个流程的,但是如果一方有过错或者一方的过错较多那么另一方就可以要求分割更多的财产,这个证据的取证和判断是由法院进行判断的,如果对于审判结果不满意可以提出上诉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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