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刑事案件,在法庭辩论时律师要发表辩护意见,庭审结束以后,律师要向法庭提交。辩护词是刑事律师的门面,辩护词是成功辩护的基石。辩护词的优劣,不仅能体现刑事律师的法律造诣,而且能体现刑事律师的语言驾驭能力。迩近,由于笔者在撰写《辩护》与《无罪辩护》两本书,所以得以大量研究同行的辩护词。有的辩护词如行云流水、一气呵成,如田文昌律师写的辩护词。有的辩护词观点明确、有理有据,如岳成律师写的辩护词。有的辩护词文笔犀利、击中要害,如马军律师写的辩护词。这些辩护词如清茶、如奶酪,反复翻看不会厌倦。但是,大量的辩护词让人阅读以后,总会感觉不尽人意,似乎是初学或者入道不久者之作。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笔者将辩护词常见的问题梳理归纳,以便同行再拟写辩护词时予以高度重视。其一,只有寥寥几句话,短得像兔子的尾巴。辩护词有话则长,无话则短。但是,有的辩护词竟然精练到一句话的程度,就令人感到惊讶:对人指控的无异议,但是人认罪态度较好、没有前科,请法庭予以从轻处理。委托人花钱聘请律师给被告人辩护,肯定会对律师寄予厚望。要想公道,打打颠倒,若自己是客户,看到自己的律师只说了一句话就收了不菲的辩护费会有什么感觉?有的案件确实没有什么辩头,律师最好不要接。接受的案件,律师一定要对待起客户的律师费。一句话辩护往往凸显了律师的服务态度与语言表达存在严重问题。像上面的一句话辩护词,完全可以适当摊开讲一下为什么对指控抢劫罪无异议?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表现在什么地方?有没有证据资政?没有前科有没有证据?对没有前科的人在量刑时要不要区别于惯犯?其二,连篇累牍,长得像臭婆娘的裹脚布。不需要论述的观点,就不要长篇大论。没有多大争议的观点,也不需要不惜篇幅。前面已经论述的观点,到后面无需画蛇添足。有的辩护词不像美女的香脚又嫩又香,而真的像臭婆娘的裹脚布又臭又长。有的律师大论特论自己作为律师有权参与给被告人辩护,先是引用《刑事诉讼法》第32条,说明律师与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因为自己是律师所以可以担任辩护人。然后根据《》第28条规定:证明律师可以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申诉、控告,为被的犯罪嫌疑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接着引用《刑事诉讼法》第35条、《律师法》第3条论述辩护人的职责,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当律师递交委托手续、向法庭出示自己的律师执业证以后,法庭已经知道自己的律师身份。经过这么多年的普法,不仅法官熟悉律师有权担任辩护人及其职责,就连大多数普通百姓恐怕也知晓了。若律师不厌其烦,尤其是机械的照搬法条全文,去论证一个不需要论证的问题,有时确实让人不能忍受。其三,古板执拗,俨然是古时的教书先生。只要言之有理、持之有故,律师要敢于抗争,律师要敢于辩护。但是,照搬照抄,不懂装懂,将无知当成执着,那似乎就显得有些偏执。有一个受贿案件,某市高官接受某一套四居室房产,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经理证明是某市高官索要的,高官也供认确实接收了该房产的钥匙,并且已经实际入住五年。但是,高官否认索要,称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经理主动送的,而且该房产始终没有办理法定的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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