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关于一次性赔偿金的管理和变更问题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高额赔偿,在现实中存在较大的风险。有一个小孩子受伤害,造成严重的残疾,判决赔偿200万元,全部被小孩子的父母掌控起来,并没有拿出多少钱用于小孩子的治疗,结果小孩子死了,其父母全部占有了这笔赔偿金。对此,有的法院介绍了经验,将高额的赔偿金托付银行监管,监督使用的性质,避免他人支配赔偿金。会议认为,这个做法是很好的,应当借鉴。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将来的多次性赔偿,现在规定了两种方式,一种是一次性赔偿,一种是定期金赔偿。在实践中,采用定期金赔偿的是极少的,一般都是采用一次性赔偿。存在的问题是,确定了一次性赔偿,需要增加的,司法解释已经做了规定,这就是“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至10年”。但是,在赔偿期限内受害人死亡的,要不要也予以变更,予以减少某法院受理一起案件,判决赔偿11年,共11万元今后治疗的赔偿金。判决生效后没有几天,受害人就死了。对于这11万元,受害人的继承人要求继承,而侵权行为人要求退回这笔赔偿金。
理由是这笔赔偿金是今后的治疗费用,现在不用治疗了,应当予以退回。会议对这种情况有两种意见,多数人意见认为不必退回,因为受害人死亡,还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这笔治疗赔偿金可以相当于死亡赔偿金。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退回,如果需要确定死亡赔偿金,则应当另行判决。会议倾向前一种意见。
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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