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行政赔偿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用的答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95-9-18
【失效时间】0:00:00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行政赔偿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用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行政赔偿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用的答复
1995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123号《关于国家赔偿法实施后行政赔偿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赔偿案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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