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死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具体项目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7-14 浏览:831

【精神损害赔偿标准】致死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具体项目范围和金额标准

致死人身损害是指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人身损害,其具体赔偿项目范围及其金额标准为:

抢救治疗费:指死者生前受伤之后被送往医疗机构抢救、治疗过程中的抢救费用和医疗费用,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票证以及护送人员工资和护送车辆交通费用计算。

误工费:指死者生前受伤之后在医疗机构抢救、治疗期间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按死者生前住所地上一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住院陪护费:指死者生前受伤之后在医疗机构抢救、治疗期间陪护人员的误工费,按照陪护人员住所地上一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住院伙食费:指死者生前受伤之后住院抢救、治疗期间与其陪护人员的饮食补助费用,按照医疗机构所在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丧葬费:指因办理遗体安葬事宜而发生的运尸费、丧服费、火化费、交通费、骨灰盒费及骨灰临时存放费用,按照死亡确认机构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丧葬费标准计算。

死亡赔偿金:指死者的近亲属由于死者的死亡所蒙受的财产损失,按照死者生前住所地在死者死亡时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二十年。但死者死亡时,年龄不满十六周岁的,每小一岁少计一年;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大一岁少计一年;六十五周岁以上的,均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指死者生前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非晚辈近亲属的生活费,按被扶养人住所地上一年度平均生活费标准从死者死亡之日起计算。

在死者死亡之日,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到十八周岁;被扶养人为非晚辈近亲属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大一岁少计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在死者死亡后活体出生的胎儿,视为未成年的被扶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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