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标准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7-17 浏览:710

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

以下是刑事赔偿标准相关知识的汇总,仅供参考。

◇刑事赔偿标准

第二十条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程序适用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全文

◇刑事赔偿的国家赔偿标准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文

◇新刑事赔偿标准出炉日赔偿125.43元

记者16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日前下发《关于转发2009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的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通知》指出,根据国家统计局2010年7月公布数据,2009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2736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日平均工资为125.43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统计数据,2010年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刑事赔偿案件,每日的赔偿金即按照125.43元计算...全文

◇两高检解读刑事赔偿标准严防国家赔偿打白条

两高检解读刑事赔偿标准严防国家赔偿打“白条”

“125.43元”—这是3天前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公布的2010年国家赔偿标准,日赔偿额比上年增加了13.44元。

刑事赔偿日赔偿金再次上调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就上调的背景、如何确保落实等问题,记者19日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主任孙际泉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主任刘志远...全文

◇刑事赔偿日赔偿额增13元

昨日,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检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日前下发了《关于转发2009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的通知》,要求刑事赔偿案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日赔偿额由原来的111.99元增加为125.43元,比上年增加了13.44元。

每日赔偿标准125.43元...全文

◇关于刑事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一、赔偿方式

我国国家赔偿方式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支付赔偿金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以上三种赔偿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另外,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国家赔偿法...全文

◇国家赔偿之刑事赔偿的范围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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