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制度.刑事拘留的涵义我国《》第6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①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②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证他犯罪的;③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④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⑤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⑥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⑦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该条款规定了刑事拘留制度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使用情形。刑事拘留作为刑事诉讼的一种,与刑事诉讼目的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一方面刑事诉讼目的决定着强制措施种类的数量及条件;另一方面刑事强制措施又是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的有力工具。.2刑事拘留的特征()应急性。这是刑事拘留有别于其他拘留措施的特征。刑事拘留以外的其他4种刑事强制措施都可以按照正常的程序进行申请、批准和。刑事拘留所规定的几种情形,都是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按照正常程序办理手续,如果对这些情况中的犯罪嫌疑人不进行先行,会造成后续工作的困难或后续侦查工作根本无法进行。如对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如果不立即对嫌疑人人身进行强制,则证据很可能会消失或被隐藏,后面的侦查工作会很难进行下去。(2)保障性。刑诉法规定的5种强制措施都有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作用。刑事拘留应急性的目的是为了使其后的刑事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防止逃避或妨碍诉讼活动的各种行为的发生,使侦查机关能够继续进行侦查。(3)非惩罚性。行政拘留或司法拘留都有一定的惩罚性质,而刑事拘留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而设立,区别于行政拘留或司法拘留,没有惩罚性。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和送进监狱执行刑罚,同样是用国家的暴力工具对人身的强制,但拘留中的将被拘留人关进去是区别于刑罚执行方法的羁押。(4)临时性。刑事拘留的保障性与临时性是紧密联系的。在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目的达到后,对嫌疑人即应解除拘留,或者变更为其它强制措施,同时决定拘留的短暂性。2英国刑事拘留制度2.英国刑事拘留制度概述英国刑事诉讼制度中有无证逮捕和有证逮捕两种,与中国刑事拘留相似的是其无证逮捕制度。根据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传统的对合法逮捕的要求仍然适用:第一,要求合理地怀疑一项可捕已经、正在或者将要发生;第二,对被逮捕的人采取了身体上的控制;第三,同时用语言告知了其被逮捕。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28条明确规定,不仅要告知嫌疑人其已被逮捕的事实,而且要立即或者尽快告知逮捕的理由。未能告知或者虚假可能会导致逮捕是非法的。逮捕的时候可以用适当的武力,这取决与嫌疑人反抗的性质,罪行的严重程度以及以武力以外的方式执行逮捕的可能性。无证逮捕是指不持有逮捕证而逮捕人或犯罪人。无证逮捕一共有3种情形:第一,一个警官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一项可捕罪已经发生并且系嫌疑人所为。第二,对任何种类的,无论是否属于可捕罪,适用到庭的方式被认为是不合适或者不现实的,并且符合第25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的逮捕的一般条件。例如警官怀疑嫌疑人给出的姓名和住址是虚假的。第三,不符合第25条第三款规定的逮捕的一般条件,但是对犯简易罪的嫌疑人进行逮捕被认为是必要的。被逮捕人在被无证逮捕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一是知情权,在进行无证逮捕时,警察必须告知被捕人已被逮捕和逮捕的原因;二是被尽快移交法院的权利,即警察在进行无证逮捕之后,应在24h内提出控告,移交治安法院,并将控告书副本交给被捕人;三是将被捕信息通知的权利,根据英国《997年刑事法》,如果一个人已被逮捕并被监禁,它有权将被捕的消息和被关押的地点通知一个他合理地指定的人,对此,不能加以阻碍和拖延,除非为了侦查或者组织犯罪或逮捕罪犯的需要必须加以拖延,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拖延也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四是被讯问时的沉默权,即除非制定法另有规定,被捕人可以拒绝回答警察的讯问,可以在警察讯问时保持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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