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0年版)(试行)本办法自200年2月日起试行二年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律师服务收费,是指依法批准设立的或分所,指派获准在律师事务所或分所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由律师事务所或分所统一收取的律师服务费。法律援助中心和获准在法律援助中心执业的律师不得收取律师服务费。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不得收取律师服务费。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法律服务,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代理申诉和控告、,担任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司法厅制定(见附件)。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收费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第七条摇除本实施办法第五条所列各项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其具体收费方式和数额,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第八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第九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计时收费按照一名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计费工作时间确定,办理法律事务需要一名以上律师的,可按律师实际所需的工作时间确定。计费工作时间是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实际工作时间(以小时为单位),包括律师向委托人了解案情、取证、查阅案卷、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出庭、参与和办理其它相关的法律事务的时间。律师出席法庭的计费时间按实际出席时间的两倍计算;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时花费在旅途的时间(包括前往异地阅卷、调查、会见被告及出庭的旅途时间及必要的停留时间)和复印案卷材料时间,以实际所用时间的一半计时。律师个人的计时收费标准由各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的执业年限、服务能力、社会信誉等因素确定,并在律师事务所内张榜公布。办理各类法律事务的计费工作时间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向社会公布,供律师事务所和委托方参考。委托人也可以与律师事务所协商,对计费工作时间进行包干。第十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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