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法院的效力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活动,对人民法院必然产生三个方面的效力:
1、启动审判程序。2、限定审判标的。3、限定裁判的范围。
二、对被告人的效力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活动,首先就使被告人处于受追诉的诉讼地位,从而引起被告人必须接受国家审判的义务。被告人不得逃避这种义务。特别是没有采取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的被告人,从接到经人民法院送达的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之日起,就有准备随时出庭接受审判的义务,不得擅自离开其常住地而逃避接受审判。
当然,从接到起诉书之日起,被告人也就具有了辩护的权利。他可以根据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准备辩护意见,也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人为自己进行辩护。
三、对被害人的效力
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活动,可能对被害人产生三个方面的效力:
1、终止被害人与犯罪人私下协商解决的权利。2、被害人出庭作证的义务。3、在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中,人民检察院一旦提起公诉,被害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更有权利和义务出席法庭。如果被害人不按照要求出席法庭,就可能导致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四、对检察院的效力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活动,对于检察机关自身也会产生一定的效力,具有一定的拘束力。这种效力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举证的义务。2、服从的义务。3、不再起诉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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