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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怀柔法院汤河口法庭根据公平竞价原则审结一起涉及房屋分割的离婚案件。原告李某(女)与被告曹某于1998年10月结婚,婚后生有一女。二人于2003年利用银行贷款购有楼房一套,当时通过私人关系以优惠价22万元购得。原被告已交付房屋首付款13万元,其余9万元以曹某住房贷款方式支付,贷款期限为10年。现在,原被告同意离婚,但是均要求孩子随自己生活,婚后所购楼房归自己所有,适当给对方折价款。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双方购房后进行了装修且房屋现已增值,认为所购房屋价值应为35万元,而被告只同意按22万元估价。法庭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好,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法院予以准许。对于子女抚养问题,考虑实际情况,决定孩子与被告曹某一起生活,原告李某给付抚养费。根据公平竞价原则,应由原告按35万元价格取得争议房屋所有权(含空调、装修及购置的部分家具物品),由原告给付被告相应的房屋折价款。